嘉定区教育财务核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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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定区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运行规则二○○四年十一月20第一章总则一、教育财务核算中心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本区教育局所属单位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服务,保障会计核算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运行规则。二、教育财务核算中心受区教育局委托和区财政局的监督,协助区教育局有关职能部门,承担本区教育系统各直属单位财务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会计委派单位的财务活动。三、各单位财务

2、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四、各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科学编制各单位预算,如实反映各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各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五、各单位财务管理的形式。各单位在法人代表的领导下开展经济业务活动,由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实行集中核算制度或会计委派制。20六、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核算中心根据区财政参考定额,参考各校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

3、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政经费的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核算中心在编制各单位预算时,各单位的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根据教育需要的特定业务费及专项由各单位书面提出,并编制好申请理由,核算中心应根据各单位的需求和有关规定在预算中予以编报。七、各单位财务的分析。核算中心定期对各单位经费使用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法人代表通报。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教师收入情况、生均事业支出情况、生均公用经费支出情况等。八、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核

4、算中心会计及各单位出纳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各单位分管财务领导或中心会计主管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根据《会计法》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九、核算中心会计编制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帐

5、外帐,不得编报虚假会计报表。十、核算中心指导各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核算中心记帐会计与各单位财务审批人员、出纳、经办人员、财物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中心会计主管、记帐会计对违反本规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十一、核算中心内部建立稽核制度。会计稽核工作是核算中心本身对于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的一种自我检查或审核工作,防止会计核算工作中的差错和有关人员的舞弊,以提高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20十二、核算中心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对各单位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整理立卷、装订成册

6、,建立会计档案。核算中心保存一年后返还核算单位,由各单位档案室保管。十三、核算中心会计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及时编造移交清册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中心会计主管监交;会计主管交接由中心主任监交。十四、核算中心人员与各单位出纳人员的管理及考核。核算中心主任由区教育局管理和考核。核算中心副主任由主任及会计主管、稽查负责人考核。核算中心会计主管、稽核负责人、记帐会计及其他工作人员由中心管理和考评;会计主管、稽核负责人由中心领导和各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双重考核;记帐会计、稽核组组员分别由会计主管和稽核负责人与各单位出纳人员双重考核。各单位出纳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参加单位组织的政治

7、学习及各项活动,业务受各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和接受核算中心(会计主管)指导、监督。十五、加强财务专用章、银行印鉴、收据和支票管理。各单位购买的收据,应由专人保管,出纳领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支票、印鉴等必须分别由专人保管,不得一人兼管;财务专用章可以由出纳保管;支票的领用登记、注销手续由出纳负责记录。十六、核算中心会计办理会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应当保守单位会计信息资料的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各单位法人代表及中心主任同意以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十七20、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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