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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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商品交易所期权交易管理办法(根据2018年4月17日《关于修改强行平仓时间相关规则的通知》(大商所发〔2018〕154号)修订,修订部分自2018年4月1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权交易行为,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权合约为标的的交易活动。第三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第四条本办法

2、适用于交易所内的期权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做市商、客户、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他市场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第六条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和上市交易所。第七条期权合约标的物是指期权合约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本办法所称的期权合约标的物为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货合约。第八条期权合约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

3、跌期权。看涨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看跌期权是指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期货合约,而卖方需要履行相应义务的期权合约。第九条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权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品种每手合约标的期货合约数量在该品种的期权合约中载明。第十条期权合约报价单位与标的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相同。第十一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期权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第十二条期权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与标的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标的期货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乘以相应比例)相同。第十三条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

4、应的标的期货合约的交割月份。第十四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期权合约可以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第十五条到期日是指期权合约买方能够行使权利的最后一个交易日。第十六条行权价格是指由期权合约规定的,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买入或卖出标的期货合约的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是指相邻两个行权价格之间的差。行权价格是行权价格间距的整数倍。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行权价格间距和行权价格可覆盖的范围进行调整。第十七条行权方式分为美式、欧式以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美式期权的买方在合约到期日及其之前任一交易日均可行使权利;欧式期权的买方只可在合约到期日当天行使权利。第十八条期权合约交易代码由标的期货

5、合约交易代码、合约月份、看涨(跌)期权代码和行权价格组成。第三章交易业务第十九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使用与期货交易相同的交易编码。没有交易编码的,应当按照期货交易的相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第二十条会员在完成技术系统、业务制度、风险管理和人员配备等相关准备工作后,方可开展期权交易。第二十一条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第二十二条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做市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可以向做市商询价,询价请求应当指明期权合约代码。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询价合约和询

6、价时间。非期货公司会员或客户询价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等措施,会员和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的询价进行管理,要求其合理询价。第二十四条期权合约的价格是指期权合约每报价单位的权利金。权利金是指期权买方为获得权利所支付的资金。第二十五条期权的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涨跌、最高买价、最低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成交量、持仓量、集合竞价以及成交撮合规定与期货有关规定相同。第二十六条交易所对期权合约提供限价指令和限价止损(盈)等指令。限价指令可以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两种指令属性。期权合

7、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与标的期货合约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相同。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期权合约交易指令的种类和每次最大下单数量进行调整并公布。第二十七条期权合约挂盘和摘盘遵循以下原则:(一)新上市期货合约成交后,相应期权合约于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二)期权合约上市交易后,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将根据其标的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格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期权合约行权价格间距的规定,挂盘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到期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后不再挂盘新行权价格的期权合约;(三)期权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四)交易所可以对无成交无持仓的上市期权合约摘盘。第二十八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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