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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南岸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南岸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根据重庆市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现将《重庆市南岸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7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方案内容持有异议的,请书面向南岸区科委提出,以便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逾期不再受理。联系方式:科技科简静62988037地址: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12号行政中心B区邮编:401336附件:重庆市南岸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岸区科委技术委员会 南岸区财政局 20
2、16年9月21日 12附件:重庆市南岸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29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重庆市南岸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种子基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第三条 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种子基金的规模不低于300万
3、元。种子引导基金在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不为最大出资方,且出资额(含增资)不超过2000万元,南岸区人民政府的出资比例不低于60%,出资单位为:重庆市南岸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第四条 种子基金以委托管理方式实行专户管理。第五条 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对种子基金的捐赠纳入种子基金专户统一管理。第六条12 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落户南岸区的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后5年内不参与分红。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
4、提供信用贷款,免收贷款利息。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委托重庆市南岸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重庆市南岸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亦为南岸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具体职责如下:(一)代表种子基金出资人行使权利;(二)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三)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四)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和风险管控;(五)负责投资、贷款回收和组织损失认定;(六)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七)按季度向重庆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提交《种子基金运行
5、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种子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八)完成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种子基金决策机构。12种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为种子基金决策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贷款)、投资退出、投资(贷款)项目损失核销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投决会成员人数为5人,任期3年,可连任;投决会会议实行票决制,并形成会议决议。投决会主任委员由区科委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财政局负责人、区金融办负责人、区发改委负责人、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第九条 重庆市南岸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种子
6、基金实际到位资金的3%,每年另行安排专项资金补贴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第三章 支持对象第十条 种子基金主要支持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支持对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对新技术、新构思、新原理商业潜能的发掘能力;(二)入驻南岸区众创空间、孵化器、园区等创新创业载体;(三)入围重庆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培育专项行动;南岸区举办的大赛筛选出的优胜项目(参赛项目不少于10个,优胜项目不高于参赛项目总数50%12,大赛方案须在重庆科技金融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开);市服务中心和重庆市南岸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共同认可的
7、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举行的其他各类创业竞赛筛选出的优胜团队和企业;(四)未获得其他创业投资支持;(五)无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一条 符合要求的支持对象应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重庆市南岸区种子基金申请表》(内容包括:资金需求额度、资金用途、支持方式及资金使用计划等);(二)经营规划或商业计划书;(三)已成立企业的需提交相关证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创业团队需提交核心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四)“小巨人”行动计划入围或创新创业竞赛优胜证明材料。第四章 公益参股第十二条 公益参股单笔投资不超过20万元,原则上在创业团队注册
8、成立公司时参股,不为控股股东,且创业团队现金出资额不得低于种子基金出资额;种子基金在参股企业存续期间不增资,不参与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参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参股时有约定退出价格的,在512年参股期内,可按约定价格退出,不再进行评估,约定退出价格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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