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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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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市四方区民事类1972-2000从《工伤保险条例》分析工伤立法缺失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张海2009山东律师论坛...从《工伤保险条例》分析工伤立法缺失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张海摘要:工伤纠纷存在疑难问题现象的根源在于,我国的工伤法律存在劳动法上的工伤与民法上的工伤的理解混乱现象,法律体系交叉混淆,很多问题缺少立法解决。《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法规属于社会法,存在立法上的缺陷,不能完整体现劳动法和民法精神,失误亟待修改,劳动者出现工伤职业病由于一些不利性条款的规定,加之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垄断,影响了司法
2、权统一实施,使职工权益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是损害。工伤无责任补偿原则不能对工伤职工做到实际损失赔偿,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应当在赔偿上体现出过错责任原则。我国应当在工伤赔偿模式上实施补充赔偿模式。关键词:民法工伤与劳动法工伤广义工伤与狭义工伤职业伤害社会法行政劳动关系民事劳动关系无责任补偿分割司法权全面赔偿过错责任原则补充赔偿模式狭义工伤归行政广义工伤归司法立法衔接一、工伤纠纷疑难的根源与广义工伤及狭义工伤工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经常使用的法律概念。所谓工伤与职业伤害基本同义,是指因职业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工
3、伤职业病损害,包括器官受伤和职业病两大类。工伤类的法律纠纷常常遇到非常棘手的问题,笔者结合经验对此进行了一个阶段的深入研究,理解到工伤纠纷存在疑难问题现象的根源在于,我国的工伤法律存在劳动法上的工伤与民法上的工伤的理解混乱现象,即如题所书。因很多问题又缺少立法解决,故出现了大量的工伤疑难案件。立法上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工伤的法律性质及适用法律,工伤的赔偿模式如何选择,工伤的赔偿标准和责任原则。本文中所提到的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中的工伤皆属狭义工伤概念,而被条例排除在外的其他工伤,皆属
4、广义工伤。二、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属性(一)法律渊源...西方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国家为缓和社会矛盾,避免社会危机,通过社会政策性立法对私法产生干预,此种现象被称为“私法公法化”,由此产生了介于公法私法之间的第三部类即社会法。从体系上看,工伤保险条例属于社会法部类,系社会保障类立法,而其他的职业伤害法律则属于私法部类。(二)条例系行政法规属社会保障法工伤法规以条例为主,条例的立法机关是国务院,系通过行政立法的手段来规范调整劳资双方产生的职业伤害纠纷的一部行政法规。以立法机关性质来看,其行政法规性质
5、明显。条例的内容是关于社会保障内容的有关工伤法律关系的规定,从内容上属于社会保障法。(三)条例包括了两类劳动关系该条例是处理工伤劳动关系的法规,其涉及的劳动关系有两类。其中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一方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劳动关系,具有公法性质,包括三方面:1、大部分工伤待遇支付由社保经办机构承办。2、违反条例规定义务的由劳动保障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处罚。3、将公益性质的伤害纳入条例赔偿范畴。其中平等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劳动关系,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的申报、认定,以及赔
6、付产生的纠纷。具有私法性质。(四)工伤的性质大致而言,工伤的性质既有劳动法意义上的也有民法意义上的。基于劳动关系中产生的人身损害,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是劳动法中的工伤,也是狭义的工伤。而从民法角度看,工伤最初来自于雇主责任的民法理论,其本质应当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纠纷,也是广义的工伤。民法学家杨立新认为,工伤事故既是特殊侵权行为,又是劳动保险行为,是劳动法和民法这两个基本法的法规竞合。注释笔者认为,工伤在条例中既是行政劳动关系又是民事劳动关系,而工伤在民法中本质上就是一种民事侵权关系。但是,鉴于我国的
7、法律习惯,工伤目前基本被纳入劳动法律关系当中,而关于民事雇佣责任中的“工伤”即职业伤害,应如何称谓和适用法律是一个需要深度探讨的问题。所谓民法上的工伤、广义的工伤的正确称谓应当是职业伤害或者雇主责任,它属于人身损害性质。职业伤害与狭义...工伤的人身损害性质是相同的,其区别是,职业伤害系民法概念,范围较广,除了工伤纠纷还有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人身损害关系。而狭义工伤范围较小,在我国法律中系劳动法概念,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职业伤害与工伤的共同点是,1、属于人身损害,2、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职业伤
8、害法律是调整职业伤害法律赔偿关系的法律规定,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职业病防治法、民法通则及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等。三、工伤支付的代位性、预算性不利于工伤损害的全部赔偿。(一)保险支付的代位性、预算性导致民法精神得不到完整体现由于工伤补偿具有代位性,工伤保险待遇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因此条例在立法中自然要考虑到宏观上的工伤待遇支出不超出保险总收入的承付能力,这种情况下,从立法上便具有对保险支付进行预算上的保障倾向,某些条款仅仅是从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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