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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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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起诉变更的法律适用 起诉变更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它是人民检察院公诉权的内容之一,是公诉职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表现,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客观义务的要求。起诉变更在司法实践中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价值,它是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需要。但是实践中滥用起诉变更的问题较为严重,进而干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大量地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司法公正受到损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而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就
2、是国家对起诉变更的立法处于空白,使起诉变更的司法实践处在于法无据的状态。因此明确起诉变更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呼唤国家尽早对起诉变更进行立法,明确起诉变更的法律适用就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通过立法规范实践中存在的起诉变更,使其走向完善从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也使起诉变更的司法实践能够推动起诉变更的理论研究更加深入和繁荣。 一、起诉变更的概念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可能在提起公诉后才发现原来的起诉指控有错误或失误,基于追求实体真实、惩罚犯罪、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检察机关在发现起
3、诉指控有错误或失误的情形下,主动行使变更其指控的权力,这便是刑事起诉变更的由来。起诉变更实际上是检察机关基于发现真实的诉讼目标,而为更好地实现控审分离原则做出的一项措施,它使检察机关在一个控审职能分离的诉讼格局下能够及时校正指控中存在的错误,最终实现实体真实、惩罚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 起诉变更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应当是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其所提起的公诉确有错误或失误,依照一定的程序,主动要求追加、变更和撤回起诉的诉讼活动。 依据起诉变
4、更的概念可以概括出起诉变更有如下特征: (一)起诉变更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起诉变更是人民检察院自己要求追加、变更和撤回起诉,对起诉进行变更(追加、变更、撤回)的也是人民检察院自己。起诉变更是公诉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民检察院自身在刑事诉讼中进行的活动。因此对一个案件而言,起诉还是不起诉,是检察机关的权力,那么起诉以后,是否对起诉进行追加、变更和撤回,也当然应该是检察机关的权力。 (二)起诉变更的时间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起公诉后,是指人民检察院将起诉书连同被告人及
5、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案件的全部材料、物证等移交人民法院以后。即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117、118条的规定对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决定受理立案后。即追加变更是起诉以后的追加和变更,而不是检察机关在制作起诉书过程中的追加和变更。当然不起诉也谈不上撤回起诉,所以起诉变更是指提起公诉后检察机关对起诉所进行的追加、变更或撤回的诉讼活动。判决宣告后再进行追加和变更,无论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已经不可能实现一并起诉和一并审理的问题。宣判后撤
6、回起诉则是检察权干预侵犯审判权,开庭后宣判前撤回起诉则是对审判资源的巨大浪费。所以追加和变更起诉应当是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撤回起诉则应当是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做出。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是指人民法院将判决结果宣告以前。做出判决但未宣告,即人民法院在未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仍可要求起诉变更(撤回起诉应当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不等于人民法院宣告了判决。实践中人民法院并不是做出判决就同时立即宣告判决,而常常是先做出判决,择日才宣告判决。因此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依据目前最高
7、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并不影响人民检察院进行起诉变更。只有人民法院宣告了判决,人民检察院就再不能进行起诉变更。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时间更为科学的应当是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 (三)起诉变更是人民检察院主动提出追加、变更和撤回起诉的诉讼活动。起诉变更是人民检察院自身积极主动的行为,而不是消极被动的行为。就是说在提起公诉后,是否对原来的起诉进行追加、变更和撤回是人民检察院自己主动进行的。对出现的追加、变更和撤回的起诉变更的情形是人民检察院自己发现的。发现起诉变更的情形后,对原来的
8、起诉是否进行追加、变更和撤回也是人民检察院自己决定的。追加什么、变更什么也是人民检察院自己决定的。因此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8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的规定。一是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一是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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