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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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摘要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问题从挪用公款罪设立至今,一直颇受争议。在立法届、司法界以及刑法学届,始终没有停止过对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本文首先从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意义,加深对挪用公款罪的理解;其次,从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主要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归个人使用的认定等问题进行讨论;最后,本文对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完善进行了讨论,希望能对相关问题的研究有所帮助。关键词: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归个人使用...目录前言1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意义2二、挪用公款罪三个客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简析2(一)利用职务之便的定义和争议2(二)

2、挪用公款行为的法律规定和表现形式3(三)归个人使用的法律规定和争议6三、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完善8(一)完善立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8(二)加强监督,形成监控网络8(三)加强监督,形成监控网络9四、结束语9参考文献10...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研究前言刑法第384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但是由于挪用公款罪的历史沿革和立法技术问题,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部门对于该罪的构成要件问题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为解决这个问题,有权机关就一些相关问题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但是,仍然没有结束长期以来理论界激烈争论的局面。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

3、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高铭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5版,第157页。实际上,《刑法》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的规定也是对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挪用公款罪是挪用型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演变于贪污罪,该罪在我国古代由来已久。在国外立法中,绝大多数国家把挪用公款罪作为贪污罪来追究。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14条第2款规定的贪污行为实际上是挪用公款行为,该条文规定犯罪人仅以暂时使用物品为目的,并且在暂时使用后立即予以归还时,适用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我国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立法解释

4、和司法解释,如: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3日《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2000年3月6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9月18日《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又先后对本罪进行了具体解释。挪用公款罪虽经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一直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但仍有不尽完备之处,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着诸多疑难问题

5、,亟待研究和解决。笔者有感于目前法律在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尚存在若干问题,有待完善,故提出若干个问题并一一作出解答,希望能够为与该罪相关的司法工作以及刑法的理论统一作出一点微薄的贡献。...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意义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本罪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

6、得公款的使用权。本罪的客观包括挪用公款的行为、归个人所有以及归个人所有。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公款罪的意义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一、明示意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潜在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否则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意义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二、预防意义。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

7、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反挪用公款罪的目的,起到良好的预防效果。三、校正意义。也称之为规范意义。这一意义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违反挪用公款罪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四、扭转机关风气、净化公仆心灵。这也是制定本罪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意义。二、挪用公款罪三个客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简析(一)利用职务之便的定义和争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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