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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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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第三节犯罪的分类®一、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同时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二、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身份犯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要素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包括真正身份犯和不真正身份犯。®非身份犯是不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要素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三、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刑法第9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亲告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
2、、侵占罪。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概述n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n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注意把握以下几点:n犯罪客观方面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的基本要件,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居核心地位n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素,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n犯罪客观方面诸要素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n二、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n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依据n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的显著标志n是发现和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n有助于正确量刑第二节行为n一、行为的概念n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n具有三个基本特征:n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
3、身体动静(有体性)n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有意性)n无意志或无意识的行为主要有:n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n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社会性)n二、实行行为n实行行为的机能n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行为n实行行为的开始就是实行的着手n因果关系的认定只在于判断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n共犯中,实施实行行为的人属于实行犯(正犯),没有实施实行行为的人属于教唆犯与帮助犯(狭义的共犯)n判断标准n实行行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紧迫危险的行为n实行行为是类型性的法益侵害行为
4、n三、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3n(一)作为n1、作为的概念n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n2、作为的实施方式n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行为;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n(二)不作为n1、不作为的概念n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n2、成立不作为必须具备的条件n(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n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n职务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n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n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n先行行为引起的义
5、务n由于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n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n重大道义上的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n(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而未履行n(3)没有履行该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结果(结果回避可能性)。注意:反过来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n3、不作为的表现形式n不作为在表现形式上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消极,但不是绝对的。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与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相联系。n4、不作为犯罪n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称为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6、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n不作为能否最终评价为不作为犯罪,必须从规范的角度,考虑其是否与作为行为在主、客观方面性质上大致相同,即具有构成要件上的“等价性”。n(三)持有的性质n持有属于作为第三节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n一、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对定罪的意义n二、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对量刑的意义第四节结果n一、结果的概念n一般认为,结果(也称危害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n二、结果的分类n(一)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n侵害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n危险结果是指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危险状态。n(二)物质性结
7、果与非物质性结果n(三)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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