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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俄罗斯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曹子丹薛瑞麟俄罗斯刑事立法在划分总分则之前,共同犯罪曾被视为具体犯罪构成的加重要件。与此同时,对各类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长期不加区分。例如,依照诸法合一的《会典》(1649年),凡参与实施犯罪的人,处以相同的刑罚。从19世纪80年代中期起,刑事立法开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谋、教唆犯、帮助犯、共同犯罪参与者和隐匿犯。对于主谋的处罚通常要重于其他共同犯罪人,但遇有法律对各共同犯罪人规定相同刑罚的场合,则不受此限。此外,刑事立法还将共同犯罪分为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区分的标准是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的主观联系。继共同犯罪的规范之后是关于牵
2、连犯罪的规定。1845年《刑罚与感化法典》规定了三种牵连犯罪人:纵容者、隐匿者和知情不举者,并对其作了界定。针对牵连犯罪的立法规定,一些进步学者进行了强烈抨击,认为关于牵连犯罪的规定是含混的、富有弹性的,其目的是强化刑事镇压。迫于舆论的压力,1864年《关于治安法官适用的刑罚的章程》和1903年《刑法典》放弃了关于牵连犯罪的规定。依照1903年《刑法典》,隐匿行为、不检举行为是属于妨碍审判的犯罪。19世纪末至10月革命前,俄罗斯刑法界关于共同犯罪的一个争论问题是,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责任是否应以实行犯的犯罪为条件。福伊尼茨基教授等认为,没有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各共同犯罪人的责任是同
3、罪过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相抵触的。因此,在数人的行为并合时,每个共同犯罪人应在自己的罪过和致成的损失范围内独立地承担刑事责任。但绝大多数学者主张共同犯罪的附属理论。他们认为,各个共同犯罪人同实施的犯罪存在着主观和客观上的联系,因此,不能把共同犯罪归结为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的简单总和,它实际上是新的犯罪构成体。在社会主义时期,1919年《苏俄刑法指导原则》首次提供了共同犯罪的立法定义,即共同犯罪是“数人(结伙、匪帮、聚从)共同实施的行为。”其特点是将团伙犯罪载入共同犯罪中。1922年和1926年《苏俄刑法典》没有提供共同犯罪的概念定义,但它们规定了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实行犯、教唆犯
4、和帮助犯。依照《刑法典》,团伙犯罪是分则具体犯罪构成的加重要件;事先没有通谋的隐匿行为被视为一种帮助行为;为实施犯罪或者预备犯罪不加检举的行为,只有在立法中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社会保卫方法。1960年《苏俄刑法典》是社会主义时期制定的最具代表性和比较完备的一部刑法典。它的相对完备性在共同犯罪问题上的体现是:首先,它规定了共同犯罪概念的一般定义,即“两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某种犯罪,就是共同犯罪”。该定义强调了共同犯罪活动应具备故意性质的原则,并排除存在过失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在1960年《苏俄刑法典》通过之前,关于是否可能发生过失地共同参加犯罪和共同参加过失犯罪的问题,
5、在学者中曾有过争论。但是,大多数学者的主张是,只有在实施故意犯罪的情况下成立共同犯罪。其次,不再把事先没有通谋的隐匿行为作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这条规定所依据的理论认为,事先没有通谋的隐匿行为“无论从客观因果关系或从主观心理来看,都与实施的犯罪无关。”此外,还明确规定不检举行为不包括在共同犯罪之内。再次,把组织犯从共同犯罪人中独立出来作为单独的一类。...苏联解体后,俄罗斯以急风暴雨的方式完成了体制的转换,但在共同犯罪的立法领域内的改革既无闪电,也无惊雷,一切都在平稳中进行。新的立法者从功利主义立场出发,对原有的规定既有保留和修改,也有某些创新。如果将这些变化情况加以概括,主
6、要有以下几点:其一,使共同犯罪的一般概念更加明确和准确,既将“两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某种犯罪”改为“两人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故意犯罪”。修订的目的是使共同犯罪的一般概念明确起来,以免对其作出任意解释。1960年《苏俄刑法典》施行后,坚持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有过失共同犯罪的沙尔戈罗茨基教授写道,共同犯罪概念中所说的某种犯罪“既可以是故意罪也可以是过失罪。”这不仅是对立法的含蓄地批评,更重要的是在为自己观点作辩护。其二,增补共同犯罪的新形式,如犯罪团体等。1991年《刑事立法纲要》没有此类规定,《刑法典理论模式》的作者们也没有提供这方面的立法建议。显然,《刑法典》关于共同犯罪新形式
7、的规定,是面对90年代初以来日趋猖獗的有组织犯罪所作出的一种强烈反应,其目的是重点打击“成立或领导有组织的团伙或犯罪团体(犯罪组织)的人”的犯罪活动。其三,用专条规范实行犯的过火行为。在俄语中,“过火”是事物的极端表现。实行犯的过火行为是共同犯罪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但1960年《苏俄刑法典》对此却没有反应。与此同时,在实践中解决实行犯的行为是否过火伴随着相当大的困难。正如学者们指出的,在落实任何精心炮制的计划时,由于实施犯罪的外部环境、条件包含可变的和不确定的因素,因此,实行犯不可能一切都按各共同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