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共同犯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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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共同犯罪第一节共同犯罪第二节共同犯罪第一节  一、共犯的构成条件(认定)  1、二人以上  2、共同行为:实行、帮助、教唆、组织、共谋;  3、共同故意:  (1)(犯罪性质)内容相同的故意;采集者退散  (2)存在意思联络。  例: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加害丙,甲乙二人因故意性质不同,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故意杀人罪;乙是故意伤害罪。(完全共同说)。但,就二人行为存在的共同部分(故意伤害),可以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犯(部分共同说)。  二、貌似共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

2、情况  核心:是否具有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  1、过失,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但,例外指使肇事司机逃逸指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故意与过失行为不成立共犯。如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而罪犯乘机脱逃。监管人员与逃犯不成立共犯  3、同时犯。遇车祸,货物抛洒遍地,路人纷纷上前哄抢的。.---  4、先后事实相关的行为,但没有主观意思联络的。如二人先后相继盗窃同一人家。  5、过限行为,即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

3、立共犯。侵犯同一对象但没有犯罪意思联络的。通常,盗窃放火案;特殊  (1)转化抢劫;  (2)寻衅滋事中重伤、致死他人;  (3)伤害中杀人;  (4)实行过限,例帮助盗窃实行抢劫的;教唆伤害实行杀人的  7、二人有共同行为但犯罪故意内容属于不同性质犯罪的。例,二人同租用一走私船只,各自为自己的利益走私不同的物品,一人走私毒品的;另一人走私淫秽物品的。相互之间没有犯罪意思联络。  8、(从主体角度)间接正犯。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  (1)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  (2)利用他人过失行为犯罪的,

4、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  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共犯一般是指暗中对他人犯罪相助的行为。对被暗中帮助者(实行犯),不能以共犯论,仍属单独犯;对暗中相助者,以从犯论。  9、片面共犯(帮助犯):从犯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1、分类根据:作用为主,兼顾分工。  2、种类:  (1)主犯二种:A、集团首要;B、其他主要作用者;聚众首要不全是主犯;  (2)从犯二种:A次要作用实行犯,B辅助作用帮助犯;  (3)胁从犯一种:暴力胁迫;  (4)教唆犯。  3、责任与处罚原则:“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5、”:集团首要对集团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主犯对组织、指挥、参与全部罪行负责。主犯:全部责任“完整处罚”;从犯、胁从犯,全部责任“宽大处罚”。从犯、胁从犯实质是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  4、西方学说:实行犯是“正犯”,因为只有实行犯在实施真正意义的犯罪行为(分则条文明文禁止之行为),所以,不仅犯罪的实行,而且犯罪(实行的)预备、未遂、既遂、中止、“一部(实行)行为、全部责任”,均是针对实行犯而言的。帮助犯、教唆犯并未直接实行(分则条文禁止的)犯罪行为,所以帮助犯、教唆犯自身并无实行、预备、中止、未

6、遂、既遂、一部(实行)行为之类的问题。其犯罪性及责任均“跟随”“正犯”,是正犯之从犯。如,实行犯既遂的,帮助犯、教唆犯随之而“既遂”,实行犯未遂的,帮助犯、教唆犯随之而“未遂”,被教唆被帮助人没有着手实行的,整个共犯止步于预备阶段。帮助、教唆并无单独的既遂未遂。西方的这种“实行犯中心”的观点,也渗透到中国学说中。  四、教唆犯特点、对象和责任  1、特点:唆使他人犯罪,本人无实行行为;  2、构成要件:  (1)教唆对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  教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犯罪,实质

7、是把无责任能力人当自己犯罪工具利用,视为(间接)实行犯,不是教唆犯。  (2)教唆故意;  (3)教唆行为。  有教唆行为但与被教唆人犯罪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是失败教唆(教唆未遂)。考试大论坛  3、责任:  (1)被教唆人犯被教唆罪的,按共犯处罚,主从视作用而定。包括:“教唆成功(被教唆人犯罪既遂)”、“教唆成功但(被教唆人未能完成犯罪);  (2)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罪(教唆失败):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又称“教唆(本身)未遂”。  (3)教唆不满18岁人犯罪的。从重处罚。注意:教唆未达责任年龄人(

8、不满14岁或已满14不满16岁)犯罪,是(间接)实行犯(正犯),不是教唆犯。  罪名:按照教唆内容定罪:盗窃、抢劫等。  4、分则特别规定的教唆性质犯罪:策动、勾引军警人员叛乱暴乱、煽动颠覆政府、教唆吸毒、引诱卖淫、指使他人伪证等  五、共犯形式  1、必要共犯与任意共犯:总则与分则的竞合,必要共犯有规定的,排斥总则共犯规定适用。  2、承继的共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与事先通谋的共犯。其中承继的共犯:  (1)中途加入;  (2)对加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简单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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