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838200
大小:55.50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9-02-16
《论对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论对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王全弟、龚佳 关键词: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法人人格权 内容提要:对法人的非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由于用语上的不同而导致该制度的不明确化和司法实践上的混乱。本文从法人非财产损害的基本概念出发,从法人的权利能力、法人人格权、非财产损害认定的客观性和相关立法目的、法人权利义务的平等性以及权利保护形式等五个方面考察了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并探讨了在我国确立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和途径。 一、关于法人是否享有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争论 损害,可分为财产上的损害和非财产上的损害。财产损害是指与财产权的变动有关的损害;非财产损害指与财产权的变动无关的、引起精神痛苦或
2、精神利益的损害。至于两者的法律用语,“财产损害”的用语较为一致,“非财产损害”的用语则有“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多种,如法国民法仅以损害统称之,判决或学说则称“非财产损害”为“精神损害”;德国民法上以“非财产损害”称之,判决或学说有时也称之为“精神损害”。鉴于对非财产损害赔偿理论的探讨应以全部架构为重,而不必过于拘泥于...语句,以免因辞害义,①(注:曾世雄:《非财产之损害赔偿》,台湾三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再加上精神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均是以财产损害为相对概念,故“非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二者虽然用词不同,但实际上并无差别,其外延和内涵是一致的。 自然人遭受非财产损害提起损害
3、赔偿已经被世界各国所接收,在学术界或司法界也都已经达成共识。然而,法人遭受非财产损害,是否也享有同一损害赔偿请求权呢? 在学术界,对法人是否享有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一问题存重大分歧,分歧的核心主要在于对法人的不同认识,换言之,即在法人是否等同于自然人的背景下,引导出是否享有同等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权利。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否定与肯定两派意见。 否定论是建立在对“法人拟制说”这一认识础上的。他们认为,法人作为“人为创造的组织”,虽然是一种“具有财产能力的权利主体”,但其作为“纯粹的拟制物,本身既没有意思能力,又没有行为能力。”②(注:[德]弗里德利希•卡尔•封•萨维尼:《今日罗马之体系》第2卷
4、,1984,第90章第282页以下。)法人与自然人相异,不存在精神和肉体,法人的存在仅仅是因为经济生活的需要而拟制出来的。因此,他们认为法人不具备财产权利以外的权利,否认对其进行非财产损害赔偿。... 肯定论则认为法人能够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肯定论中又存在着法人实在说、有机体说、自然人精神损害类似说和广义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说等。③(注:罗丽:《日本的抚慰金赔偿制度》,《外国法译说》2000年第1期,第50~57页。)法人实在说认为,即使是法人也存在着主观上的名誉心,因此应该肯定法人具有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④(注:几代通:《不法行为中损害的种类》,《民事研修》第200号,第37页。)有机体说认
5、为,法人虽然没有感觉,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关系上“将法人代表就其具有的代表资格而感受到的痛苦来作为法人的痛苦这一考虑方法是可行的”,因此有机体说以法人以它的代表者的精神痛苦来取代法人的精神痛苦为依据,承认对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①(注:[日]柯原峻一郎:《关于集团的名誉毁损》,第49~50页。)广义的非财产损害赔偿说认为,在社会发展多元化的今天,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保护多元化的权利,具有调整的机能。该说认为,对于所发生的举证困难但又与精神损害密切相关的财产上的损害,应从精神利益或无形财产所具有的社会性成分这一广泛意义上来理解,承认法人的非财产损害赔偿。②(注:[日]长谷部茂盛:《法人具有抚
6、慰金赔偿请求权吗》,《ツエリスト》第185号,第45页。) 二、对法人进行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 鉴于目前世界各国立法及学说大多承认法人具有独立人格的客观事实,笔者试图在此...结合法人本质理论,脱离传统理论巢臼,从法人权利能力、非财产损害侵犯的客体、立法目的、法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权利保护的形式等角度,探讨对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 (一)法人的权利能力 人格是享有权利能力的前提基础。法人概念的创设使法人享有了独立的人格,成为民事主体,享有了民事权利能力。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也并非是因为其具备了人类的肉体性才成为权利主体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之所以成为私法意义上的人是因为法律
7、赋予其权利能力。探源法人的本质,法人本身是一个具有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现实的整体人”。这一“社会体”并非由其机构代表,而是通过其机构,自身所欲和所为。③(注:[德]奥托•封•吉尔克:《合作社理论与德国司法制度》,1887年,第603、620页。)因此,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通过其组织机构的媒介而获得(《德国民法典》第25条)。可见,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样,均是一种法律制度上的设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