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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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人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论文..摘要:我国对损害有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分类,不承认法人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否认法人存在精神损害诚然具有合理性,但无可否认,法人存在着非财产损害,应享有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分类更为合理。从法人非财产损害的客观性、非财产损害的立法目的、法人的社会功能、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来看,法人都应享有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立法与司法相关规定也应进一步完善。关键词:财产损害精神损害非财产损害一、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的科学分类(一)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分类的不周延性1、我国的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分类赔偿法上损害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财产损害,指于

2、赔偿权利人财产上所发生的损害..,凡一切财产上不利的变动均属之,不但包括财产的积极减少,亦包括财产的消极不增加。与此相对应的第二类损害,即赔偿权利人财产之外所发生的损害。2、法人不宜存在精神损害的理由有学者认为,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仅在社会功能上与自然人相同,但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无精神痛苦可言,因而不具有精神损害后果,所以法人人格遭受损害,赔礼道歉即足以恢复其名誉,无须给予精神赔偿。也有学者认为,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只造成了财产损失,不存在精神损害及其损害赔偿的问题。对此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有学者认为,即使是法人也存在着主观上的名誉心,因此应该肯定法人具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学者认为法

3、人虽然没有感觉,但是,在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关系上“将法人代表就其具有的代表资格而感受到的痛苦来作为法人的痛苦这一考虑方法是可行的”,因此法人可以其代表者的精神痛苦来取代法人的精神痛苦为依据,承认对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笔者认为,不承认法人存在精神损害为宜。我们的法律,不应为了逻辑而法律,而应为了生活而法律。认为法人是法律的拟制体也好,认为法人是实在的组织体也罢,法人终究都无法与自然人等同,无法像自然人那样拥有有机的身躯、个人的感情和大脑的思维等等,认为法人存在着精神痛苦实难自圆其说,于一般人也难以接受。而将法人成员的精神痛苦视为法人的精神痛苦,亦存在一些问题。将法人成员的精神痛苦视为法人的

4、精神痛苦太过牵强,持此主张的学者们也无法给出一个足具说服力的理由,而且,若法人成员的精神痛苦就是法人的精神痛苦,则法人成员是否可以此提起诉讼?如果持肯定的态度,则将导致诉讼泛滥的后果;如果否定,则又无法实现对法人及其成员的充分救济。因此,我国立法不承认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具有合理性的。尽管法人不宜存在精神性的损害,但是,无可否认的是,法人存在着非财产性的损害。然而,我国关于损害的分类并不能涵括法人的这种非财产性损害,因此,我国关于损害的分类并不周延。(二)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分类的科学性1、非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关系“非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并非同一概念,二者的关系是属概念与种概

5、念之间的关系。精神损害只是非财产损害的一种类型,在精神损害之外,另有他种非财产损害类型存在。非财产损害的范围不限于精神痛苦,还包括名誉、信用等人格利益的损失,甚至时间流逝、纯粹使用利益丧失等无法计入财产损害的损失,也一并涵盖在非财产损害赔偿之内予以救济。因此,法人虽无精神痛苦,但就其人格利益及其他类型利益的损失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亦未尝不可。2、非财产损害用语的周延性解决我国立法对损害分类的不周延性问题,有学者试图对精神损害做出广义的解释,从而认为法人可以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这种做法之不可取,已如前述。笔者认为,用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分类来取代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的分类,问题即可迎刃而

6、解。法人应当享有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法人享有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理由(一)从法人的非财产损害——存在之客观性来看当法人名誉、商业信用、商业秘密等遭受侵害时,对内会影响到其工作人员的情绪,从而会削弱法人机关的决策和应变能力,打破其正常经营秩序;对外则会使法人的整体形象丑化,使其已建立的良好社会关系遭到破坏,从而影响其健康发展。其次,法人类型多种多样,除了有营利性法人以外,还有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当其名誉受损时造成的损害后果,更多的是信誉与名声的降低,社会管理职能正常行使的破坏。例如,诬告某基金会擅挪资金另作他用,而致使他人的捐助减少;或冒用部队医院专家门诊的名义给病

7、人看病,而致使人们对医院的评价降低等等。在这些情况下,法人人格权受侵害所引起非财产性损害都应得到保护。在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对法人的保障力度还相当不够,没有将法人的权利纳入侵权行为立法的范围之中,致使法人屡遭侵害而无法寻求有效的保障。因此,肯定法人享有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有着重要意义。我们都不会忘记曾红遍大江南北的三株口服液,就因为在一审被误定为对健康有害,结果导致了一个具有几亿元产值的企业转眼间就灰飞烟灭。(二)从非财产损害的立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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