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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操作指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辖区期货经营机构认真落实《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居间人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期货居间人居间行为,依据《办法》内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办法》适用于山东辖区期货经营机构及居间人,采用居间人经营模式的期货经营机构应严格遵守《办法》中相关规定。第二章资格审查及培训第三条期货居间人应符合《办法》第四条、第七条中的各项条款,期货经营机构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前,应结合《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居间人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
2、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与其签订居间协议。第四条期货经营机构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应遵守以下程序:(一)按照《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审查居间人是否符合条件;(二)期货经营机构与符合规定的居间人签署居间协议;(三)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及时将居间人纸质信息表及电子文档汇总报送山东省期货业协会备案。第五条期货经营机构对现有居间人,应参照《办法》第四条内容进行筛选,其中不符合第四条第(一)、(二)、(三)、(四)、(六)款要求的,期货经营机构应与其解除现有居间协议;不符合第四条第(五)款要求的
3、,在《办法》发布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期货经营机构应禁止其开发新客户,在《办法》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的,期货经营机构应与其解除居间协议。自办法颁布后,期货经营机构的新增居间人应满足《办法》要求。第六条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应逐步规范期货居间人的管理,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半年内,应到达《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第七条期货经营机构应组织居间人参加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以及由协会统一组织的后续培训。由协会组织的后续培训一般每两年举办
4、一次,与期货经营机构签署居间协议的居间人必须全部参加,协会将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将培训情况记入居间人诚信档案。期货经营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培训情况及效果进行跟踪,并及时将跟踪结果反馈至协会。第三章信息管理与公示第八条期货经营机构应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居间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结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立居间人信息档案,居间人应为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九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在营业场所及公司网站对本机构居间人信息进行公示。协会通过协会网站将居间人信息向社会公示。第四章行为规范及监督管理第十
5、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参照《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居间人施行有效监督管理,并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制定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期货经营机构应建立健全居间人业务台账以及异常交易和操作监控制度,对期货居间人台账及所介绍客户账户进行有效监控。第十二条居间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应追究其责任,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不再具备《办法》规定居间人资格的,期货经营机构应与其解除居间协议,并向协会报告、说明情况。第十三条期货经营机构应于每年度1月31日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本机构
6、居间人年度管理报告,同时抄送山东证监局。第十四条协会应根据所收集的居间人信息建立居间人诚信档案,并以此为依据,对违反诚信档案的居间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五条协会对辖区内期货经营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办法》的执行情况。对于违反《办法》的期货经营机构,协会将视情节对机构或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通报或建议山东证监局采取相应行政监管等措施。第十六条居间人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及时向协会报告,情节严重的应与其解除居间协议,且五年内不得与之签约。协会除记入居间人诚信档案外
7、,将视情节采取警告、通报、公示等惩戒措施。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操作指引由山东省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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