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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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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税收私法体制摘要:随着我国税收的逐年增长和税收案件不断增加,税务纠纷日益增多,税收司法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凸显。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司法体系存在的不足,如税收司法审查虚化、税收司法组织机构的权限过窄等一系列问题,这与税收司法和谐的要求极不相称。因此要尽快地提出改革措施,促进我国税收司法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以适应我国税收法治化的步伐,完善税收司法权,构建和谐社会。关键词:税收司法、制度问题、法制、完善一、税收司法的概述稅收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一般为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司法权,按照税收法律规定的程序,依职权处理与税收
2、有关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行为。其目标是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及其运行,保证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国家经济利益。税收司法的内容包括:使税收争议案件得以顺畅进入司法渠道并加以解决的司法引入机制;确保司法独立与效率的税收司法组织机制;防止税务机关滥用职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税收司法监督机制;排除税法健康运行中的种种障碍,疏通被阻滞的税法运行渠道,恢复被破坏的良好税收法律秩序的税收司法保障机制。税法司法体系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税款的有效征收,关系到税收管理权能否在实践中得以贯彻执行。我国税收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比重占95%左右,是国家经
3、济的主要来源,其收入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整个社会经济,而税收司法是保证其有效征收的重要手段,是税收的征收管理能否在实践中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①我国的稅收司法制度随日臻完善,但是,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税收司法方面还存在着诸多制度上的不足。因此有必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税收司法制度,构建我国的税收司法体系。二、我国现行税收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税收司法是依据法律行使司法权的活动,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司法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及相应法律制度的缺失和规定的弊端严重阻碍了税收司法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税收司法缺乏独立
4、性。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独立、公正、公开与接受人民监督,是税收司法的基本原则。在我国,司法机关特别是地方司法机关对税务案件的审判缺乏独立性,影响了涉税案件的公正审理。我国宪法虽然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地位,但司法机关却在财政、人事制度等多方面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了司法权的地方化。这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大量涉税案件审理受到当地行政机关的干涉,例如在涉及国有企业偷税、漏税、逃税等问题上,各级行政机关往往认为:国有企业生存能力差,各方面应该给予特别的保护,加之如果对国有企业偷
5、税、漏税、逃税等问题进行判罚,最终实际落实责任的仍然是地方政府的各级财政,追缴的税款又上缴了中央财政,对地方没有任何的好处。对此,各级行政机关在税收司法活动中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干预着税收司法案件的审理活动,同时对于税收案件的执行干预行为更多。2、税收司法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现实中,相对于西方一些国家的司法审查制度,我国的司法审查范围比较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一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均不在司法审查的对象之列。正是由于这样我国税收司法受案范围才有限,力度不够,客观上弱化了司法权,强化了
6、税收行政权。目前纳税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规章以下的税收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是从充分发挥司法权对税收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和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分析,特别是在当前税收立法行政化现象比较明显的情况下,必须进一步考虑扩大司法审查权。②而且在税收体系中,司法救济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收司法权的行使范围仅能对税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能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且对于具体税收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合宪性也不能进行审查,从而限制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力度。如果不将税务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7、,那么就无法实现对征税权的有效监督,纳税人权利也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3、税收行政权滥用及强化现实中税务机关权力过大,对比各种纳税人,税务机关的强势地位过于明显,整个税收征管程序随意性较大,税收行政权被滥用的情况普遍存在,具体表现在:纳稅人利益虽然经常受到税收行政权滥用的侵害,但却很少有纳税人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因•税务机关掌握过多的行政权力,行使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拥有税收征管权,客观上有多征税的冲动,为了保证自身征税任务的完成,税务机关对于很多涉及偷税、漏税、骗税的刑事案件也都通过补缴税款和处以罚款的形式结案。另外,
8、也有出于对司法审判机关结果的预期不足,出于不愿意让司法权凌驾于行政权之上的想法,对于许的案件甚至与纳税人讨价还价,③以和解的方式代替国家法律的权威结论,这极大地冲击了国家税收的整体利益,也在世界上给中国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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