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难点解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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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主教材第一章绪论是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这一章重点部分包括: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中难点是行政权、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信赖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以及行政应急性原则。  下面就重难点部分进行讲解: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

2、的总称;第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而不是别的社会关系。所谓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就是规定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见教材5页)  行政法的特点包括形式上的和实质上的。  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由于行政法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政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行政法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

3、且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这就使得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行政法的这种多头、多级立法体制,是由行政法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定的,是为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行政法的内容从行政组织、行政管理到行政救济,从民政管理、卫生管理到教育文化管理,包罗万象。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以行政法规、规章为渊源的行政法规范涉及的内容太多、太具体,面对日新月异、变化快速的社会生活,如果不及时作调整,就会产生消极的后果。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

4、,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首先,行政法的程序性规范并不仅限于诉讼领域,它还包括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程序的规范,即行政程序法;其次,行政诉讼法虽然可以独立立法,但由于没有相应的统一的“行政实体法典”,而行政诉讼毕竟与行政法有关实体内容密不可分,这就使得行政诉讼法包含了许多实体性条文;最后,行政程序法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见教材5—11页)...  二、行政权  行政权是由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这个定义具有三层意思:  第一,行政权来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没有宪法

5、、法律的确认或设定,行政权就失去了存在和行使的合理基础;  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就其各自所管理的事项行使的权力分别为立法权、司法权等;  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组成之一,是国家治理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因而行政权多含有强制或命令的性质。(教材3页)  由于行政权系从统治权延伸而来,代表公共利益,故被谓之“公权”,具体指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进一步又可具体化为各项行政职权,并被依法律、按任务、职务而分配给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行政权与其他国家权力和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权利不同,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

6、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它则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  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也有区别。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没有行政职

7、权的存在及行使,行政关系无从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主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者。因此,行政主体总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只要是行政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总是不对等的。非对等性是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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