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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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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教唆犯罪的中止形态【摘要】教唆犯理论是刑法理论中最为复杂、最易产生分歧的理论之一,而关于教唆犯罪中止形态的相关理论更是被学者称为“刑法理论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理论的复杂性衍生出对相关概念理解的模糊性,本文首先对教唆犯罪中止形态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厘清概念间的界限以建立展开讨论的前提。其次,明确教唆犯的性质是研究教唆犯相关问题的起点,本文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具体规定,认为教唆犯应具有从属性。最后,在界定教唆犯罪中止形态相关概念以及明确教唆犯性质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教唆犯罪中止形态的具体认定标准。【关键词】教唆犯罪;中止形态;认定标准基于理论上的复杂性与实践中
2、的模糊性,教唆犯罪中止形态的研究成为了刑法学领域中的重点与难点。笔者在厘清教唆犯罪中止形态相关概念的界限以及明确教唆犯性质的基础上,对教唆犯罪中止形态的具体认定提出一些看法,以对这一理论上的重点与难点问题进行一些探索。一、相关概念辨析“生活中人们往往形成一种习惯性的思维定势,总是不自觉地凭借一些似乎是约定俗成、天经地义甚至只是一些模模糊糊的‘公理’去直截了当地回答问题,并不去注意问题中所包含的更深层次的问题;而事实上所谓约定俗成的‘公理’却十分缺乏共同约定的理解,由此也就导致在问题的结论上产生许多无谓的分歧。”①这里所说的“公理”...便是指我们平时所使用的概
3、念,由于对基础概念缺乏统一的约定,进而无法建立起进行讨论的共许的前提,于是往往造成许多无谓的相左的观点。在教唆犯理论研究中同样如此,作为刑法学理论的重点与难点,学者们对此形成了诸多针锋相对的学术观点。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相关基础概念缺乏统一的界定,在进行学术讨论时,对概念的使用往往呈现出混乱的局面。在对教唆犯罪中止形态的研究中出现了诸如“教唆犯罪的中止”、“教唆犯的中止”、“教唆犯罪的中止形态”以及“教唆犯的中止形态”这样的概念。为进一步深入研究,首要的问题便是厘清这些概念之间的界限、建立起进行讨论的共许前提。本文以对“教唆犯”、“教唆犯罪”、“犯罪中止”以及“
4、中止行为”概念的界定作为展开讨论的基点。(一)教唆犯与教唆犯罪在刑法学理论界,“教唆犯”有被学者用来表述教唆犯罪主体与教唆犯罪形态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如“教唆犯是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②;再如“所谓教唆犯,是指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行犯罪的情况。”③前者中的“教唆犯”指的是教唆他人进行犯罪的人,即教唆犯罪主体;而后者中的“教唆犯”则是指具备了相关构成要件的犯罪本身。这种概念的不一致,不仅违背了逻辑上的同一律,而且无法为进行深入的讨论建立起坚实的基础。综观国内出版的有关论著,对教唆犯概念的表述,比较典型的有以下几种:1.教唆犯是
5、故意地教唆他人犯罪,致使或者没有致使他人犯罪的人。④...2.教唆犯是指故意地用劝说、利诱、威逼或者其他方法唆使他人去实施犯罪的人。3.所谓教唆犯,就是以授意、请求、煽动、劝说、收买、怂恿、强迫以及其他方法,使不具有犯罪思想的人具有犯罪的思想,或者使犯罪思想不够坚定的人坚定其犯罪思想的罪犯。⑤通观上述观点,教唆犯应当是对教唆犯罪主体的一种表述。相比之下,教唆犯罪是对教唆犯唆使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这样一种犯罪形态的整体描述。因此,将“教唆犯”的含义涵盖教唆犯罪主体与教唆犯罪形态的做法并不可取,应当对二者进行明确的界分。(二)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
6、: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以及相关理论,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⑥可见,犯罪中止实质上是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一种,即犯罪中止形态。“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上述《刑法》第24条所规定的“自动放弃犯罪”以及“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都是中止行为。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既密切联系又严格区别:一方面,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成立的前提,没有中止行为就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形态是中止行为所
7、引起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中止行为本身是刑法所鼓励的有益性的行为,是减免刑事责任的根据,而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所呈现出的状态,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因此,不能将犯罪中止与中止行为混为一谈。在刑法理论中,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各种状态,即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作为教唆犯罪停止形态之一的教唆犯罪中止形态,当然只存在于教唆犯罪而非教唆犯之中。教唆犯作为犯罪主体实施中止行为,致使教唆犯罪呈现出中止形态。因此,在“教唆犯罪的中止”、“教唆犯的中止”、“教唆犯罪的中止形态”以及“教唆犯的中止形态”这些概念
8、中,对在教唆犯罪过程中,基于行为人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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