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及刑事司法审判相关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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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体报道及刑事司法审判相关问题探析摘要:媒体报道可以增加刑事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性,在防止司法权被滥用的同时,还能防止其他公权力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涉,从而保障司法独立,促成司法公正的实现并维护司法的权威。但另一面,媒体报道也容易将某些不应披露的信息加以披露或者发表评论误导视听,给司法活动添置障碍,对刑事司法审判产生无益反损的效果。针对媒体报道与刑事司法审判之间的这种复杂关系,本文主要从媒体报道与司法独立、媒体报道与司法权威、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媒体报道刑事司法审判的原则界限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关键词:媒体报道;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司法公正;原则;界限一、媒体报道与

2、司法独立媒体对司法审判进行报道的权利基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通过这种新闻报道,首先,可以满足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使得民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审理结果有着强烈的认知需求,而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则成为满足民众这种需求的重要渠道。其次,这种报道还可以代表民众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司法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公权力,为防止被滥用,对其运行需要民众舆论的外部监督,而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则使民众的舆论监督获得实现。再次,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还能够对民众起到一定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媒体在报道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法律、涉及到的法律理念

3、等问题进行详细报道,可以增加民众的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然而,对于司法来说,对媒体报道司法审判是有一定排斥性的。因为现代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是司法独立,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排除任何外界干扰,不受各方面意见影响,只依据法律和理性去裁判。可是,媒体在对司法审判进行报道时,常常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从我国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媒体在报道司法审判时,除了对案件情况和法院审理的情况进行叙述性的报道外,往往还附有评论性意见。根据宪法赋予给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媒体报道不仅可以叙述事实,当然还可以发表评论。但是,有的媒体在发表评论时往往对尚未审理或已经审理但未作出判决

4、的案件进行定性,即发表带有确定性的评论,这就威胁到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因为,司法审判权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裁决机制,只能由法官通过司法审判才能对案件进行最终定性。在此之前,媒体在报道中对案件发表确定性评论,无论是根据道德标准进行评判,还是根据法律标准进行评判,都破坏了司法的独立性。此外,有的媒体为了追求轰动效应,吸引公众的注意,在对司法审判的报道中对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进行了有意的加工与渲染,比如过分突出当事人的身份,特别是在对立的当事人双方社会地位悬殊时更是如此;再如,运用”罪大恶极”、”天理难容”、”冤案”等煽情性语言。由于媒体自身存在与发展的需要,媒体对新闻的报道

5、带有一定的鼓动性和煽情性是正常的。但问题在于,媒体如果将鼓动性、煽情性带入到对司法审判的报道中,那些过于主观煽情、激烈的言辞通常会极大地影响社会公众的情绪并促成针对司法审判的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将法院审判推向社会,这时司法的独立性就受到了侵犯。媒体的司法审判报道对司法独立性的侵犯还表现在媒体对司法裁判结果的评论上。基于言论自由这一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即便是法院在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后,媒体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仍然可以发表评论,表示质疑。但是,无论媒体对终审裁判如何评论和质疑,都不能损害司法的独立性。如果媒体只是就案件中的事实问题和审理的程序问题发表评论,或者表示虽然质疑审判结果,

6、但自己不去进行法律评述,只是要求法官就判决结论去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这些作法是不会对司法的独立性造成侵犯的,反而是对司法的一种有益补充和修正。可是,有些媒体在报道中不仅质疑审判结果,还自己去对案件中的实体法律问题进行裁断得出一个不同于终审裁判的结果,或者对法院的终审裁判进行诸如”是一个危险的先例”、”错误的裁判”等定性,在报道中透出明显的变动甚至推翻终审判决的意图,这就严重地侵犯了司法的独立性。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侵犯司法独立的情形,主要原因在于媒体报道与司法裁判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活动,二者在对待案件的立场态度、评价标准方面以及行业特征方面有着明显的差异。

7、首先,从对案件的立场态度方面来看,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的权力,”审判是一种居中裁断的活动,因此审判权应当是一种立场中立的、自外于其他一切'权'的权。”[1]在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司法权保持中立的立场,平等地维护对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偏向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居中裁判。而媒体报道则不存在中立的问题,相反媒体更容易关注同情案件中的弱者。此外,影响媒体报道立场的因素是也是多方面的,诸如”社会公众的情绪倾向;主导政治力量的偏好;现行法律的基本规定;迎合受众需要的自身需求;影响甚至左右媒体的相关当事人的意志”[2]等等。其次,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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