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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5
《法学论文-法院改革的宪法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法院改革的宪法思考【目录】一、法院改革的宪法定位二、宪法诉讼三、司法资源配置的最大化中国目前正在进行两大战略转移:一为经济上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移;二为政治上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转移,人民法院要在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屮,确保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使人民法院成为公意的权威所在,成为法制国家、法制政府最牢固的支柱,则必须从我国现行宪政体制、司法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法官目标的最大化中寻求策略转移。一、法院改革的宪法定位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由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
2、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目前,权力机关对法院的监督正在逐步到位,法院也止在积极主动地接受人大的监督,并制定了相应的措施。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却存在着体制上的壁垒。我国法院除了各专门法院及军事法院的设置外,主要分为四级,即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地方各级法院,实行的块块领导,司法管辖区域从属于行政管辖区域。虽然宪法明确规定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这仅是就其业务而言,至于法院的组织关系、人事管理、办案经费、物质装备等方面,则均由地方负责。尽管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
3、人民法院的监督,但在与人、财、物相分离的情况下,这种监督起不到实质性的作用。在法院人事管理方面,现行的法官管理体制沿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人民法院协管的传统干部人事制度,法官级别套用行政级别,法院干部由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政府首长的意志和好恶决定着法院干部的升迁选拔。在法院的财力和物力方面,将其等同于行政机关,采用地方经费包干,各地方法院的经费依赖地方财政提供。一个人事升迁不独立、经费不独立、物质装备不独立的审判机关,如何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命题,是一个具有内在矛盾性的体制设计。为实现宪法赋予法院的神圣职责,
4、法院的组织休系、人事体系、财政体系应全面独立,摆脱司法行政化、地方化,使宪法的规定落到实处。为此,我认为在法院的组织人事体制上,设置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在法院的财政体制上经费单列,由中央财政统一预算,逐级专项下达,用于各地方法院。只有在人、财、物上确保司法独立,才能确保司法公正,这一点是必须明确的。二、宪法诉讼依法治国,首先应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应有具体的程序予以保障实施。由于建国初中央文件规定,宪法不进入诉讼,法院判决不引用宪法规范,致使宪法诉讼成为久经争辨而未决的问题。近年来,此问题更面临两难选择的
5、境地。一方面,拥有违宪审查权的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既没有设立专门的机构,也没有时间和精力从事监督。从其组织形式、工作性质、工作方式等因素来考虑,都难以完成此任务,由此也没有撤销过一件违宪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事实上碰到过许多违宪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法院本身没有违宪审查权,最高法院也没有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过对某些违宪法律的审查请求,致使在中国的宪法史中出现了这样一种怪异的现象: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出一部乂一部大法,另一方面乂好象全国上下都不存在违宪行为。历史表明,任何宪政国家都会有违宪行为的
6、发生。纵观世界各国宪政,宪法诉讼已成世界趋势。即使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初期,均仿效苏联,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适用宪法自我审查立法行为的合宪性,但后来也逐渐设立宪法法院,由其具体适用宪法判断一定层级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宪法诉讼一般有两种作法:一是普通法院审查制度,即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来行使,如美国、日本、加拿大等;二是宪法法院审查制度,即司法审查权由宪法法院来行使,如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普通法院的职权有:宪法的解释权和具休违宪案件的裁决权;宪法法院的职权有:违宪案件司法审查权、权限争执案裁决权、弹劾审查权
7、等。我国对宪法诉讼目前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设立宪法委员会;二是设立宪法法院;三是设立复合制;四是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早在1982年宪法制定过程中,对能否设立宪法委员会就众说纷纭,以致后来起草中国立法法的过程中,对此仍莫衷一是。这里涉及到宪法委员会是在全国人大之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行,还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的宪法格局问题。如果宪法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行,势必有两个常设机构,违宪;如果宪法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Z下势必成为一般的辅助性的功能机构,它如何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之下而审查后者立法的合宪性问题?又如
8、何处理诉讼过程中大量违宪的法律、法规?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将认为违宪的法律、法规全部提交宪法委员会裁决,恐难胜任。宪法法院从本质上突破了现有的宪法体制,如果所有的违宪争议均提交到宪法法院,需在全国设立相当规模的宪法法院体系。但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此条件。复合制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之下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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