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公正的价值研究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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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程序公正的价值研究  孙郑生  摘要:首先对程序公正作一般考察,其次通过对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关系认识程序公正的价值独立性,最后论述实践中应采取的程序公正的保障措施。  一、对程序与公正的一般考察  程序法的概念最初是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提出的。关于程序法的概念,理论界尚无统一的界定,一些学者认为程序法与诉讼法同义。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就解释说:“凡规定实体法有关诉讼手续的法为程序法或诉讼法”。但也有学者提出,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两大部门,不完全等同于诉讼法。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

2、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严格地讲,程序法应包括法律运作的各个阶段——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所有的程序性法律规范,其范围比诉讼法广泛得多,既包括诉讼程序,也包括诉讼外的其他程序,如立法程序、执法程序、法律监督程序等等。  法律起源之初,有关诉讼程序的内容在法律中所占的地位比较重要。在古代社会,立法、审判和行刑通常要通过宣誓、盟誓等程序。当代的一些诉讼程序形式甚至在几千年前就已存在。比如古罗马时代,原、被告之间就有抗辩、辩论的诉讼程式。但古代社会毕竟是专制社会,皇权是最高象征的国家权力。由于国家权力的绝对性,原则上也

3、就没有对其运行过程进行限制的逻辑必要性和可能性,所以,程序具有任意性,这种任意性来自统治者的个人意志。程序法的真正形式,或者说程序由任意性向法律化的转化过程,要以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为起点。十三世纪上半叶的英国《大宪章》就是这样一个起点。此后,“人民主权”理论深入人心,国家权力是相对的、有限的,应当受到公民权利的限制,国家权利的运行过程必须遵循程序法确定的轨迹。  凯尔苏斯曾经提出“法是善和公正的艺术”,公正是法的最高价值和最高境界。公正(justice)即正义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又可称诉讼公正或形式公正,它起源古老的“自然正义”(naturalju

4、stice)原则。在古代,它是自然法、万民法和神法的基本内容。在近代英国,“自然正义”通常表示处理纷争的一般原则和最起码的公平标准,它包含两项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二是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程序公正体现于法律程序的设计以及司法裁判的过程之中,具有明确、具体且可操作的道德标准,属于“看得见的正义”。一个案件的裁判过程中是否符合公正的标准,有无明显的不公之处,则不仅为当事者所能感知,而且还能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觉察。甚至在有的时候,普通公众进行的价值评价就是通过观察法律实施的过程来进行的。很明显,这种“看得见的正义”也就是程序公

5、正。将程序公正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mustnotonlybedone,butmustbeseentobedone)。  二、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人格  传统观念认为,实体法是确定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法;与此相对应,程序法规定的是使有关权利义务的实质性内容,通过审判使之具体实现所需的制度和技术上的程序。这种关于程序法价值的理论被称为“程序工具主义”。长期以来,在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并影响着立法进程、司法实践和人们的法律意识,程

6、序法的独立价值完全被忽视,从而妨害了诉讼的公正。为此,有必要认真对程序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和价值功能进行研究。程序法的价值功能与对程序法和实体法关系的认识密切相关。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可以简单概括为两个方面:其一,程序法与实体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其二,程序法与实体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共同组成部门,二者相互独立,互不从属。程序法在保证实体法目标实现之外,还有着独立的价值和功能。  1、程序法作为一种体系从其产生之日起就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它的存在并不依附于实体法,实体法的变化也不必然对程序法体系产生直接影响,实体法变更主要的影响在于程序在进行过

7、程中需要适用变化后的实体法,也就是说更主要的是影响判决的结果而非判决的过程中。从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而言,无论是从现实意义来看,还是作为纯粹的理论问题或者依据的历史来看,程序法都具有先行于实体法并能生成实体法的意义。因此程序法的功能应当包括恢复及实现实体法中预设的权利;保障实体法的运行;通过对实体规范的选择适用、填补漏洞和矫正不足来推动实体法的发展;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程序法。  2、程序法的一项独立的价值人格的体现在于,完备的程序法是法治的基本的特征之一。“法治”或“依法治国”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指一种治国方式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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