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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4
《关于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王思鲁律师法律意见书专辑主办:王思鲁律师涉及隐私,采用化名关于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意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柯某径本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柯某径的辩护律师,经过在贵院调阅案卷和对犯罪现场的实际考察,谨提供意见供贵院参考,敬请采纳:本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没有证据证明柯某径参与作案,本律师建议对柯某径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对犯罪嫌疑人柯某径作出绝对不起诉处理,或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下从(一)为什么说柯某径没有参与打架,(二)指称柯某径打架有
2、什么疑点无法排除或未得到排除,(三)有人直接指认柯某径打架的成因,(四)疑罪从无,这四大部分来进行分析:(-)为什么说柯某径没有参与打架一、打架发生的当晚,与柯某径在一起玩的6名证人,其证言互相印证,与柯某径的供述完全吻合,而且环环紧扣,都说柯某径没有参与打架。2011年7月5H,发生打架的当晚,柯某径的朋友与其一起在酒吧玩的人有:宋某立、蔡某军、柯某径的女朋友廖某靖及女友的妹妹廖某漫,黄某亮、欧某成、林某文、柯某詰共9人,其中7男2女。公安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他们的供词互相印证且环环紧扣,
3、也与柯某径6次的口供完全吻合:宋某立与柯某径一行共9人于2011年7月5日23时许进入酒吧,坐在卡1座位置,在他们到卡1座之前,卡1座已有爆牙男等至少5名男子,宋某立柯某径与爆牙男等互不认识。7月6日凌晨1点半之前,酒吧还未散场,柯某径一行人全部离开了酒吧,当时爆牙男等人还在酒吧没走。柯等人离开酒吧后,其他人径直回柯某径宿舍,柯某径与蔡某军则送廖某靖廖某漫回东风东路780号的住处,并在住处楼下报刊亭旁边坐着聊天半个多小时,然后柯某径与蔡某军回宿舍,路过酒吧门口时看到有人受伤倒在地上,现场保安让蔡某
4、军先回去,而将柯某径留下进行盘问,然后才让柯某径回去。柯某径等人在酒吧期间及从酒吧出来以后,均没有与人产生纠纷。侦查机关调查的宋某立、蔡某军、黄某亮、欧某成、廖某靖、廖某漫6名证人全部证实:从酒吧出来后直到分开两头走,柯某径没有与人打架。分开两头走后,与柯某径在一起的蔡某军、廖某靖、廖某漫3名证人都证实:直到在报刊亭聊天后四人分开回宿舍,柯某径没有与人打架。一直和柯某径在一起的蔡某军,则作出了明确的、直接的证明:柯某径没有打架!蔡某军的直接证明见诉讼证据卷83页倒数第5行始,内容:问:柯某径有没有
5、参与2011年7月6日凌晨荷李活东门口的打架?答:没有。问:你为什么那么肯定柯某径有没有参与2011年7月6日凌晨荷李活东门口的打架?答:因为当天晚上我一直和他在一起,当我们送完他女朋友后回宿舍路过荷李活东才发现有两个人受伤倒在地上,后来我们就回宿舍睡觉了。柯某径还是一单纯的小孩,近8个月的羁押期间他的口供始终非常稳定,并且自圆其说,也与其证人的供述完全吻合,值得充分信任。柯某径只是一刚年过18岁的小孩,土生土长的农村孩子,他的思想单纯社会经历简单,刚刚步入社会做一名送快餐的打工者,更没有犯罪前科
6、,如果他捅伤了人的话,在2011年7月19日至今长近8个月的羁押时间,面对强人的侦查机关,他能坚持撒谎吗?难道他与证人完全吻合且自圆其说的供述不可信吗?二、柯某径没有打架的供述与其证人的证言,也与案卷其他证据吻合。1、关于时间的吻合。梅花村派出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记录,接警时间是2011年7月6日2时8分,柯某径及其6名证人供述他们是在凌晨一点半左右离开酒吧,柯某径离开酒吧后送女友回去,大约十来分钟路程,然后坐下聊天半个多小时,柯某径往回走到酒吧门口,时间刚好就是二点十几分左右,时间上完全吻
7、合。2、关于“卡1座”还有其他人,与酒吧业务经理加改英的陈述吻合。加改英供述见诉讼证据卷第54页第5行“2011年7月5日晚上8时许我接到一男子的电话他说要到我们这里来玩叫我定位,我就帮他定了卡1的位置,到了晚上10点多,这男子带着5个男子来了,我安排他们到卡1去坐,他们在喝酒跳舞,我到晩上12时左右又接到这男子的电话叫我到楼下接他4个朋友,我没有去接他们可能他们自己购票上来的……”,以上供述与柯某径宋某立供述一致,柯某径供述见诉讼证据第16页第12行“……我去到卡1座看见已经有5个男子在玩……”
8、、22页倒数第3行“我就买门票到三楼卡1座玩,宋某立还在大厅接人,我去到卡1座看见已经有5个男子在玩,我不认识他们……”o宋某立供述见诉讼证据卷67页“……舞厅卡1座一名长着爆牙的男客人见了我的打扮,认为我是雷州人,是他老乡……”、68页“卡1座的爆牙男客人就下楼來帮我带了两人……”。三、柯某径根本没有作案的动机,没有作案的条件,没有作案的时间,东风东路780号的治安监控录像应拍下了柯某径不在场的直接证明!1、没有作案动机。柯某径不认识被害人,与被害人不存在纠纷,没有加害的动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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