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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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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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的十五种犯罪之一,是律师辩护业务中的传统项目之一,一、量刑起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见,刑法对故意伤害罪设置了三个法定刑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确定了不同法定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幅度。(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2、点。”确定个案的量刑起点时,要综合考虑伤害手段、伤害部位、轻伤等级、伤残程度等情况,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1、轻伤等级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其中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等级不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素,不能作为增加刑罚的根据,但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一级轻伤的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于二级轻伤的量刑起点。2、轻伤伤残程度首先人体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认定标准不同。由于轻伤伤残程度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构

3、成要素,故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但伤残程度是反映故意伤害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方面,量刑时应以考虑。致人轻伤造成伤残的,伤残程度一般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伤害行为造成残疾的,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对于在量刑起点考虑尚不足以体现伤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应考虑伤情的轻重,确定适当的量刑起刑点,或者在确定基准刑后再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考虑。(二)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践中,应综合考虑伤害手段、伤害部位、重伤等级、伤残程度等情况,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依据,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

4、适当的量刑起点。1、重伤等级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其中包括重伤一级与重伤二级。一般情况下,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应相对高于重伤的二级量刑起点,同理,重伤一级、重伤二级的情形也是不相同的,应根据不同情形确定不同的量刑起点。2、重伤伤残等级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在不同条件下,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定性。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重伤)残疾等级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职工工

5、伤与职业病致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级至七级)、严重残疾(六级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级至一级)。一般情况下,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三)、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实践中,要综合考虑伤害手段的残忍程度、伤害部位、重伤等级等情况,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确定量刑起点。应当注意:(1)重伤案件

6、一般应当进行伤残鉴定,这是正确适用法定刑的前提;(2)重伤残疾等级是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残疾等级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3)对于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案件,首先要综合全案进行定性分析,如果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直接依法判处,不再适用《量刑指导意见》。二、确定基准刑《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伤害后果根据刑法规定,轻伤、重伤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增加的轻伤、重伤人数(后果)增加相应的刑

7、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情况下,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轻微伤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还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由于轻微伤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严格地说,轻微伤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故意伤害致多人轻微伤的,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对同一被害人多处轻伤或重伤的事实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还是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的观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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