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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金融论文范文:浅议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经济论文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经济论文摘要: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体系的前提与基础,而金融消费的专业性及复杂性,使得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弱势状态强于普通消费者。在我国,权利初始配置不合理、运转保障缺位等制度缺陷,导致金融机构侵权损害成本社会化。后金融危机时代,一个理想的出路应是倚重金融法治与金融监管,构筑有效的法律激励机制,以降低侵权损害成本。关键词:金融消费者;知情权;说明义务;保护机构;成本1007-8207(2013)12-0124-06收稿日期:2013-06-20作者简介:吴秋萍(1989—),女,广东韶关人
2、,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研究研究方向为行政法。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金融产品与服务日益多元化。但令人遗憾的是,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遭受侵害的现象亦似乎与金融业的发展相伴相生,证券、保险、银行等领域无一幸免。一、从信息不对称看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口本在2001年颁布的《金融商品销售法》中规定,本法保护的对象为信息处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在金融商品交易时,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基本上属于信息弱势一方当事人。其保护对象不仅限于自然人,也将不具备金融专业知识的法人囊括在内,可谓抓住了金融消费者的一个本质特征一一信息弱势。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对象并
3、非有形商品或日常服务,金融商品和服务具有无形化、复杂化等特点。由于有限理性,消费者的交易判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其宣传与劝诱左右着消费者的行为。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衍生品不断产生,金融消费要求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即便金融机构充分披露了信息,消费者也可能因为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而陷入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其交易弱势特点更为突出。对此,哈佛大学商学院彼得•图法诺教授认为,金融消费者还有普通商品消费者不具备的几点特性:⑴产半资金移动;⑵风险管理;⑶预支未来;⑷储蓄或投资。[1](P18)金融消费行为不仅会引起当期现金流的变动,也会给未来带来一定
4、的不确定因素。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以及消费产生的不确定性,即金融消费者与普通商品消费者最本质的区别。因此,可以将一般的投资性质的金融交易纳入金融消费范畴,但根据投资者适合性原则,这并不包括具有高风险、需要市场准入、专业投资人投资的产品,如累计期权产品等金融衍生品。美国在《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中也只是将信贷、储蓄、信用卡等纳入金融消费范畴,并未包括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因此,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应包括以下要点:⑴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但高风险的投资品交易除外;⑵相较于金融机构的专业知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⑶消费会产生一定的不确
5、定性;⑷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不包含专业性的机构投资者,因其资金雄厚、专业程度高、抗风险能力强,在与金融机构的博弈中并不处于绝对的劣势。在金融机构与消费者这一信息不对称模型中,消费者作为委托人,金融机构作为拥有信息优势的代理人,二者的效用函数不完全一致,金融机构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极易利用信息优势下的复杂性与隐蔽行为掩盖其不公正与欺诈,由此产生负外部性,将额外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极大地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可以说,知情权是金融消费者权利谱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权利。与此相对应的,即金融机构的说明告知义务。在普通消费合同中,经营者的说明义务被理解为基于诚信原则而产
6、乞的附随义务。但在金融消费中,由于金融产品与服务无形化的特征,尤其是在证券无纸化、权利证券化之后,其在外观上虽然表现为金融账户中不断变化的数字,但实质上却是产品相关信息的组合。[2]某种作用上,交易信息就是金融交易的对象,就是消费者所购买的金融产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消费者的知情权叩金融消费合同的主权利,金融机构的说明告知义务即合同主义务。二、制度缺陷——高昂的社会成本金融机构作为“理性人”,在与消费者交易过程中自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消费者则普遍存在对风险的厌恶,其对交易信息获取得越充分,对风险就越敏感,进而选择放弃交易。因此,金融机构欠缺向消费者提供完
7、整信息的自我激励。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不会达到帕累托的有效配置,必要的国家干预可以使所有市场参与者的福利都增加,产生帕累托改善。[3]遗憾的是,相关制度并未给予金融机构良好的外部激励与规范,而是纵容了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一)权利的初始配置不合理一一高昂的侵权成本科斯在其著名的《社会成本理由》一文中曾谈到,考虑到交易成本的存在,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转的效率产生影响,通过法律规则的确认使交易成本最小化的权利配置是最佳的权利初始配置。[4](pll3)考察我国法律对金融机构与消费者权利配置理由可以发现,“金融消费者”并非正式的法律概念,《消费
8、者权益保护法》与《合同法》的保护也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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