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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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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完善我国税收立法存在问题和对策【摘要】我国目前除了个别税种是由我国的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之外,大部分税种都是由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以行政法规形式来制定实施,这对我国税收法治进程的推进、对我国税收立法的权威性以及对我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等都不利,应当通过加强宪法监督、重塑税收立法权限以及立法加强对纳税人的权利等方面来进行完善。【关键词】税收立法重塑权限权利保护国家筹集财政收入是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同时税收无偿剥夺纳稅人的财产权利,运用不当很可能危害社会稳定。故而税收法律体系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更是占
2、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政治、文化以及经济处于飞速发展阶段,国民的法治意识越来越强,如果税收立法淡薄民意,必将影响我国的稅权稳定,进而影响我国的法治进程。一、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一)缺少宪法对税收立法的限制我国没有在宪法中规定有关税收立法的原则,也没有明确税收立法的授权权限,更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的设立税法通则,保证稅收有法可依,同时消除独立的税法之间的不协调,这样一来,我国税收体系中,通过国务院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行政立法数量就远远多于人大立法,这样的结果直接体现是立法的不严谨。(二)立法层次较低、随意性大、税收行政立法缺少授权限制
3、我国在税收立法方面的现状是:大量的税收立法是通过国务院及其以下层级的部门立法得来,即在立法中大量使用授权立法。税收法律作为一种正式制度的这种功能却因税收立法权的横向分配是以授权行政立法为主的模式而大打折扣。我国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几部法是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实施,除此之外,大多税收法律制度还只是以国务院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形式出现,如我国收入规模最大的增值稅。这使得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层级较低,权威性不足。(三)对纳税人权利方面的立法不足我国《宪
4、法》在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而奠定了我国公民具有纳税义务这样一个基础。因为《宪法》的这一规定,我国在税后的税收相关立法中,过分强化纳税人义务,而相对忽视对纳税人权利保护,进而引发征税权力失控、税款使用低效,纳税人权益在很多时候受到损害。比如2009年5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乙类香烟由30%调整至36%,雪茄烟由25%调整至36%。与此同时,原来的甲、乙类香烟划分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原来50元的分界线上
5、浮至70元,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此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在这里,国家税务局一个通知,税率就发生了改变。纳税人对税收征收的决定没有任何发言权,纳税人的同意权被忽视了。在政府看来,纳税仅仅是政府施加给民众的义务。至于征哪些税、向谁征、征多少、怎样征,民众根本无权过问。尊重和保障公众的各项权利是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基本要求和重要体现,但我国税收立法在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力方面仍显不足。二、完善我国税收立法不足的对策(一)加强宪
6、法对税收立法的限制、完善宪法监督税收法定原则是现代税法最基本的原则或最高原则。日本著名的税法专家金子宏认为,对税的课赋、征收必须依据法律来进行。换言之,如果不依据法律,国家则不能进行课稅、征税;国民亦不负纳税的义务。将这一原则称之为税的法律主义。也因此,《宪法》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应该对涉及在公民权益的事项以税收立法权限做出规定。当然,对于《宪法》的修改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来完成,因此建议宪法修订机关在原有的条文上增加相应款项即可。(二)重塑税收立法权限前面提到,稅收必须依据法律,否则国家不能进行课税、征
7、税;国民也不负纳稅义务。在我国,应切实做好立法权限划分工作,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税收的高层级立法,收缩国务院及其以下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最大限度的避免稅收立法过程中的随意性,提高税收法律层级,尽量避免因为行政机关的立法不稳定性而导致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增强稅收立法的权威性、规范性与稳定性。(三)从立法上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首先,应当在《宪法》中加入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款项,和其中对依法纳税义务的规定形成呼应。其次,应当在高位阶的法律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同时着力加重对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带来侵害的责任规定。比如完善税收立
8、法听证制度,满足社会成员对税收立法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再比如对应当经听证才可立法而未经听证的,加入相应的责任承担规定。三、结语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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