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应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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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应用和完善【摘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即通过非法手段、非法途径、非法方式获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应当予以排除,不得用于推测、引用等。2012年3月14日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分析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我国的运用、现存漏洞等,提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理论的完善建议,以使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切实得到确立,实现制度化、体系化、实用化。【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完善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制度的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主要是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以非法取证的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在刊事审判白采纳的规则。我国1996年修

2、订的刑事诉讼法中虽然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在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规定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没有规定司法人员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采用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状况时有发生。2010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了较明确的规定。2012年3月,新刑诉法在上述基础上继续改进,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了收集证据的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证据类型、程序、证明责任和证明

3、标准等,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我国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仍存在的一定缺陷,在实操运行过程中也面临可行性问题。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我国的运用2012年新刑诉法的出台,让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应用方面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一)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我国的法律依据2012年新刑诉法的出台,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的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确立了“不得强迫任何一个公民自证其罪”原则新刑诉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我国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中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做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或证明自

4、己有罪。”2•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新刑诉法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的严禁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的经验,吸取了“两高三院”于2010年6月13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同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划定了非法证据的包含范围,并且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外延进行了科学的界定,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程序也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3•侦查讯问时必须全程同步全面录音、录像新刑诉法在总结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推行的侦查讯问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有关经验的基础上,第一百二十一条中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5、、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在我国的意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运用和完善对我国有重要的意义,具体体现在:1•有利于保障人权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但由于我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长期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严重,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未得到切实的保护。尽管法律规定严禁非法取证行为,但没有彻底否定非法证据的效力,这就为刑讯逼供等非法证据的获取提供生存空间。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要对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尽可能保障人权。2.确立程序公正优先的理念司法理念欠缺和司法体制不健全是造成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当实体要求与程序公正发

6、生矛盾时,应当将程序公正置于相对优先位置上,并依此做出裁判。这样,办案人员就不会为了查获犯罪嫌疑人、抓捕罪犯而不择手段。同时,程序公正优先理念的确立还体现了我国立法者以公正标准设计程序的初衷和主旨,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客观正义,保障裁判公正。三、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的漏洞及完善尽管我国在2012年修改刑诉法的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目前还有很多的漏洞需要完善,主要有:(一)解决法律规定间的相互矛盾我国新刑诉第50条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新刑诉在118条中规定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和分歧,在实践过程中更是难以把握。如果引入米兰达原则,并采用

7、一定的技术规范,或许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我们将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换成在律师在场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告知。而仅有犯罪嫌疑人与司法机关在场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以主张沉默权。(二)纪检制度与刑诉制度的实践融合由于我国纪检制度的存在,使得职务犯罪类案件的侦查在程序性问题上与刑诉存在一定的矛盾。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在纪检程序中,被调查人能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不强迫自证其罪”主张行使沉默权?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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