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背景下检察检务保障工作之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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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法修改背景下检察检务保障工作之应【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作为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机关之一,其职权的行使也得到了相应的规范和调整,但同时也使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大大增加了,这对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务保障工作带来了巨大地挑战,如何有效应对挑战,为检察工作护好航,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亟需解决的问题。【关键词】刑诉法;修改;检务保障;应对一、新刑诉法对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之影响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批捕、公诉、监所、民行等业务工作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和完

2、善,也不同程度地增加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工作量,具体表现为:(一)增加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工作量。一是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将技术侦查措施写入了刑事诉讼法,此外证据的种类还增加了录音录像、电子数据,这就要求机关选择不同途径获取证据,增加了取证的工作量。二是增加了在特讯室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拘留后立即送往看守所,最迟不超过24小时,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进行,讯问中同步录音录像。这一规定在办案''淡”季没有多大问题,一旦遇上办案“高峰期”,则需对几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量则会大大增加。

3、三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应对律师介入诉讼活动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强化了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将律师介入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前移至侦查阶段,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持三证无障碍会见嫌疑人,不需经过特别批准,会见时不被监听(侦查人员不得在场),侦查阶段还享有调查权、被告知权,在审查阶段享有阅卷权。这些规定无疑将对侦查工作造成影响,需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和积极应对,也增加了诸如接待、会见、答复等方面的工作量。(二)增加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工作量。一是增加了逮捕案件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除明确"社会危害性”案件的具体情形外,增加规定了应当逮捕的情形。这就要求在工作中要对

4、“逮捕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工作程序较之过去繁杂。二是增加了讯问案件的数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逮捕案件有疑问、嫌疑人要求当面陈述、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案件必须讯问”,这就增加了讯问工作量。三是增加了办案人员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审查逮捕期限缩短至7天,这往往导致在此期间办案人员可能有好几个案件同时办理,工作量明显加大。(三)增加了公诉工作的工作量。一是增加了对未成年犯罪案件进行考察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要求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半年至一年的考察,这就增强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量

5、。二是增加了办案人员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公诉人必须出庭,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派员出庭,这就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量。(四)增加了监所检察工作的工作量。一是增加了对预审讯问实行同步全程监督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要求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进行,为防止讯问中发生刑讯逼供和非正常死亡问题,就要求驻所检察官对预审讯问实行同步全程监督。二是增加了对减刑、假释进行监督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要求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事中监督,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应当将建议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

6、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这就改变了以往那种“只有在有关机关作出决定后,才将决定抄送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方式,将会增加驻所检察工作的工作量。(五)增加了民行检察工作的工作量。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规定对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案件,由检察机关提出没收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通缉一年以上未到庭,由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发出公告,公告期6个月,利害关系人可以应诉,如无异议,不用开庭即可裁定没收财产,如有异议,由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没收财产申请人,由民行检察部门出庭公诉,到庭论

7、述其所涉财产应予以没收,维护国家民事权益、财产权益。这势必增大民行检察工作的工作量。二、新增工作量对检务保障工作带来的挑战(一)基础设施建设亟需强化。要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新增工作量,就必须重新对"两房”选址新建,将办案工作区单独设立,与办公区隔离,使“两房”建设面积达到标准,功能相对齐全,布局更加合理,信息化建设到位,并在新建的“两房”中新增律师接待室,以满足办案人员会见律师的工作需要。(二)同步录音录像设施有待增加。一方面,要在办案工作区扩大讯问室、询问室的用房面积并安装同步录音录像设施。另一方面,要在看守所新增特审室1间,并安

8、装同步录音录像设施,以满足办案'‘高峰期”的工作需要。(三)驻所检察室、看守所信息网络"双联”建设有待加强。为保证检察机关实现对看守所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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