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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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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建立与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机制摘要:身负打击犯罪与保护社会稳定重任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应当谨记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惩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既要正确履行打击犯罪的职责,作好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又要积极同其他单位配合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涉案未成年人的回归工作。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专案专办;捕诉一体;附条件不起诉;帮教措施为切实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身处打击犯罪第一线的检察机关应当肩负起落实我国刑法理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为主、惩
2、罚为辅”的惩处原则,贯彻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的重任,通过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不断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结合普兰店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及类型,我们探索出一条与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及妇女联合会合作,社会合力,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一、机构协调,建立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体系(一)多形式开展法制教育,做好普遍预防。检察院应与团市
3、委、妇联联合制定法制宣传、宣讲计划,分为定期计划与不定期计划:定期计划为每月固定一至两次到辖区内中小学、专业技工学校等地进行普法宣传,选派检察干警和团市委委员、妇联工作人员联合实施计划,针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心理特点,就未成年人自我防范与保护、如何加强有益身心的思想建设、开展健康向上的课余生活等方面进行讲说、座谈,并可设计生动有趣的案例开展模拟庭审、案件重现式的剧幕表演、演讲赛、辨论赛等,充分调动未成年人的关注和参与热情,寓法于教,在轻松、欢快的氛围中,做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普遍预防工作。与此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如果某一时期的未成年人涉案数量增多或
4、某一地区未成年人案件比例上升,检察院应随时会同关工委、团市委及妇联针对上述情况进行联合调查,开展有针对的法制宣讲、普法宣传等活动。(二)协力挽救个案犯罪嫌疑人,加强特殊预防。首先,检察院受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后,应立即制定社会调查计划,主要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综合未成年人案件的共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成长在不健全的家庭环境下,时有父母离异、或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家庭经济困难等问题存在,因此,在进行社会调查时,应与关工委、团市委及妇联进行持续沟通,相关部门派专人配合,成立社会调查小组,就其掌握的涉
5、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等方面的内容与检察办案人员有效交流,以保证社会调查结果能真实反映涉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犯罪原因等情况。其次,检察院应听取关工委、团市委及妇联工作人员对于案件及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剖析及处理意见,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最高宗旨,综合具体案情做出最终处理意见。在此,检察院制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处理情况反馈信息表》,将与各机关共同进行的社会调查结果对案件处理情况的影响进行及时反馈,以便各机关对相关工作进行总结、完善。二、专案专办,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特殊办理机制(一)检察院内设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下简称未检科),专办未成年人犯罪的案
6、件。未检科的检察人员均应为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经验丰富、从检时间较长、熟悉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且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办案人,既有女检察官,又有男检察官。一方面充分发挥了女检察官细心、温和的性格特点,减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对抗情绪,而某些特殊的案件,如强奸案件的未成年人嫌疑人又往往对女性办案人员较为抵触,不愿开口,这时男检察官的作用较为突出。未检科全面负责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实现捕诉一体化。检察院应与关工委、团市委、妇联建立顺畅的沟通平台,就案件办理过程中未成年人的思想波动、情绪起伏及可能影响案件进展的社会、人为因素进行交流,吸取相
7、关部门处理未成年人问题上的先进经验,对可出现的风险进行预估。(二)制定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案件办理程序。未成年人的特殊告知。检察院制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法定代理人告知书》,除了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还特别在告知书加入未成年人犯罪、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法律规定,如实交代案件事实、认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情节。并将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一并告知,以方便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办案人及时沟通。年龄证据的重点审查制度。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着重审查犯罪嫌疑人实施被指控犯罪时的年龄,原则上应采信被
8、告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除此之外,出生证明、学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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