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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8
《浅谈公诉阶段未成年刑事案件配套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谈公诉阶段未成年刑事案件配套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检察机关除扮演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外,还是社会的管理者,因此,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应当做好预防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步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在由司法部和共青团中央联合召开的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成果座谈会上指出,全国检察机关每年受理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占受理捕、诉犯罪嫌疑人总数的9%左右。2010年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不满16周岁犯罪嫌疑人的比例为16.99%,而2007年至2009
2、年这一比例分别为12.8%、14.42%和16.22%,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足见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仍不容乐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案件时,既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又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无疑使如何在未成年案件办理中建立和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配套工作机制,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落,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大难题。现以公诉阶段未成年刑事案件办理为例,进行简要探讨。 一、公诉阶段未成年刑事案件配套工作机制的现状 (一)社会调查制度 自上海长宁区
3、检察院1997年开展社会调查工作以来,各地检察院也开始积极探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尤其自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文件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社会调查制度逐渐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制定社会调查制度工作规定。各基层检察院纷纷出台相关工作规定,以规范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如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工作的若
4、干规定》,从制度上保障社会调查制度的实施。 2.明确实施社会调查主体及对象。目前各基层院经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的社会调查主体,主要包括:(1)司法局。司法局通过依托各乡镇、办事处、司法所的力量,对辖区内涉案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2)司法社工队伍。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与首都师范大学少年司法社工研究与服务中心合作,委托具有国家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司法社工对涉案少年进行社会调查;(3)矫正帮教机构。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为例,各镇乡、街道司法所牵头组织,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矫正帮教机构负责。社会调查员由镇乡街道司法所所长、司法助理员、抽调干警、社区民
5、警、共青团组织工作人员、矫正协管员和矫正帮教志愿者组成。(4)律师。由律师在进行法律服务或援助时进行社会调查。 3.确定社会调查范围。社会调查员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进行调查,其中包括: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的表现等。 (二)法律援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通过监所监察处或挂号信的方式及时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的权
6、利和义务,同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并为其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即将提出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的相关材料移送至司法局。与此同时,开展一些机制创新,如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与司法局、律师协会、公安局进行联系和沟通,建立在检法律援助机制;北京市人民怀柔检察院实行犯罪嫌疑人可自己选择法律援助律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干警被聘为刑事辩护法律援助监督员等等情况,都有效的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7、。《若干意见》进一步强调,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讯问或者开庭审理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可以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或按其意愿通知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社会工、教师、律师等合适成年人到场。 (四)普法工作 自1996年开始普法工作以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一直肩负着法律宣传教育的责任。目前公诉阶段的普法教育形式主要包括: 1.检学共建,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检察机关发挥其职能优势,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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