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朝士族婚姻礼法的比较研究(繁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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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北朝士族婚姻礼法的比较研究古人所謂婚姻,原本是指結爲姻親的兩個家族•《爾雅•釋親》將全部親屬關係歸納爲宗族、母黨、妻黨三類,而宗族與母黨、妻黨的聯結則稱爲婚姻(1),其實質是全部親屬制度的總和,而婚姻禮法(或習俗)則是規範婚姻關係的倫理観念和行爲準則。婚姻關係和婚姻禮法在現代學術中屬於家庭史研究的範疇,而家庭史主要是指親屬制度構成和變遷的歷史。整個屮國古代文明史都與家庭制度及其倫理密切相關,歷代典籍記録了大戢冇關親屬關係、婚姻禮法的事實和理論,硏究這一問題是解讀中國歷史文化的關鍵,然而以往的歷史研究卻忽視了親屬制度和家庭倫

2、理觀念的變遷。文化傳統的斷裂可能是造成現代中國歴史學者無法深入研究此類課題的重耍原因之一,此外現代社會科學理論,尤其是文化人類學視角的缺乏,可能是又一個重要障礙(2)o李衡眉先生從昭穆制度入手,揭示了中國古代親屬制度的若干重要命题,是以文化人類學和歷史學相結合解讀中國古禮的傑出典範。他昭示我們,當我們從家庭史,即以婚姻爲紐帶的親屬制度和家庭倫理的角度,來重新審視史料時,我們會發現口己進入了一個豁然開朗的桃源仙境,原本看來亳無價值的記載都成了極其寳貴的家庭史史料,而所有史料都依照其自身的內部遴輯(叩禮法的邈輯)煥發出奪目的光彩

3、。研究視野的拓展和史料範圍的擴張是李先生給予史學界最人的啓示(3)。進入正題之前,首先要說明關於禮的幾豁基本認識:第一,禮產生於初民社會,是中國古代精神和物質文化的總名,是文字產生之前的重要文化載鵲。禮是初民社會習俗、禁忌、規範的遺存,是原生性極強的文化傳統,絕非階級社會的產物(4)。所謂“封建禮教"之說應該加以修正。第二,襪不是人們思想、行爲、知識和信仰的對立物。《史記•禮書》云:“緣人情而制禮,依人性而作儀,其所由來尚矣。”後人亦常云:“原夫禮律之興,蓋木之口然,求之情理,非從天降,非從地出也。”(5)所以禮從來就是人性

4、的表達,而依傑人們的觀念和行爲以傳承的。從這一意義上講,禮從不外在於人的觀念和行爲而存在,是匹夫匹婦日用而不知的傳統和規範。古人對此早有清晰而自覺的認識,只是今人反而懵懂。第三,禮是全鴨民衆的共同文化傳統,並非由少數社會精英所獨佔。禮產生Z初就是由全體民衆共同創造、承繼和傳播的,在普通民衆Z中,由於傳統的繼承性而尤顯濃厚。與Z相比,社會精英往往處於多種文化的衝突和抉擇Z中,處在複雜的政治環境之下,他們往往是推動禮的破壞、變異或發展的主耍力量。變禮的影警施加於民衆,形成新的文化傳統。可以這樣說,禮是大衆和精英共同擁有的文化傳統

5、,而變禮才是上層社會所獨有(6)o第四,禮不僅僅規範人們的行爲和觀念,而且也賦予關係網絡中的人們以對等的權利和義務,從不偏廢。只是到了朱子理學成爲官方哲學Z後,才出現了將倫理義務絕對化的偏向。第五,禮往往規定了人們行爲的倫理底綫,所誼“突破禮教束縛”,很可能己經超越了倫理底綫,勢必就耍遭受法律的制裁,這就是古人所說的“違禮入律”。超越倫理底綫的行爲是任何社會都不允許的,況H古代社會的倫理底綫也是源於普遍人性的,與今天並無不同。如果連基本的倫理底綫也視作對人性和自由的束縛,試問社會尚有何秩序可言?之所以産生這樣的誤解,只能是由

6、於我們對禮的規則及其適用原則缺乏應用的瞭解。元明以後,隨著社會分化的日益發展,日'常生活禮儀的融合性功能日益退化,代Z而起調節社會關係的是包括國家法令和鄉規民約Z類的成文法,它們雖然遵循禮的基木原則,但己不是禮的簡單再現。此時的原生性禮儀己經成爲行爲和文獻中的遺蛻,人們對其木來意義己不其了了。其中,婚姻禮法較之國家祭祀、朝聘、盟會、册命、蒐閱等儀制,具有更明顯的原生性特徵,多爲遠古習俗的遺存,例如沿承三千餘年的昭穆制度就是古代甬合氏族婚姻制度的遗蛻(7)。這些習俗經過儒家的經典化而上升爲禮,形成一套完整而獨特的文化體系,影響

7、深遠。研究古代婚姻禮法,我們需要明確婚姻禮法在家族禮法中的地位。《禮記•昏義》云:“婚禮者,將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故君子重之。”(8)古人重視夫妞之倫,因爲它是血緣世系與姻親關係的交點,血緣I比系由此縱向展開,婚姻關係由此横向展開。“合二姓Z好”,指夫婦的結合標誌著兩個家族的聯結,同時也確立丈夫對妻黨的責任和義務,妻子對夫族的資任和義務,這種婚姻關係以稱誚和服紀爲載鹘表達出來。“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後世",指夫婦對於婚姻二族的祖先負冇祭祀的責任,對後裔鬥冇撫育的責任。《禮記•昏義》又云:“男女冇別而後夫婦冇義,

8、夫婦冇義而後父子冇親,父子冇親而後君臣冇正,故匕I:婚禮者,禮之本也。”按照人生歷程的順序,婚姻是家庭倫理關係的起點,茯至冇時也被看作政治倫理關係,乃至一切倫理關係的起點,所以古人說婚禮是禮之始或禮之本,將婚姻禮法定位于全部禮法的核心地位(9)。古代婚姻關係重家族而輕個人(10),故夫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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