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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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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研究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有哪些联系?他两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什么?偶然间看见这篇研究性文章,就整理来给大家,和大家一起欣赏研究!摘要:电子商务,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系统化、网络化、以及高效化等特征,为了进一步突显电子商务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优势,必须引导电子商务与社会发展体系合理对接。基于此,本文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分析,主要从社会体系角度,研讨两者相互促进、创新引导的新途径,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新平台的拓展与优化。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继承与创新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的统称,两者既相互融合,又相互独立
2、,是社会发展中人民经济利益、权力事务管理的法律参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范围逐步扩大,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也逐步扩张。电子商务作为社会经济交易的主要部分,在现代民商法内容创新中占有较大的比例,结合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探索新时期民商法经济运作的关系,是推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一、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关理论分析(一)电子商务的发展概述。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依托计算机程序开发为基础,以商品经济基本交易链为结构,在虚拟空间中建立的新型经济活动,电子商务运作的主要依据是网络交易圈,不断进行虚拟经济运作体系完善,形成商品交易、合同保障、产品服务三位一体的
3、金融交易体系。基于民商法的视角,将电子商务的发展分为:商品交易前阶段、交易谈判与合作阶段、履行交易合同阶段、以及后期保障阶段。为了充分发挥电子交易中民商法管理的作用,建立公平、安全、稳定的交易环境,必须做好电子交易迅速发展过程中的法律保障。(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民商法的冲击。1・法律主体确认冲击随着社会中电子商务的发展速率逐步加快,对传统民商法的冲击也越来越严重。由于电子商务发展形势灵活,商品买卖交易形式更是多种多样,电子商务平台中的经营者缺少法律地位确认条件,如:商品经营许可证、商品经营认证等问题,都与传统民商法中经营者的定义存在
4、着较大出入。这种情况下,即使经营者在虚拟的网络经营环境中正常经营,执法人员也无法对经营主体的相关性信息进行权威审核,一旦这些不法商家经营商品在市场中流通,将会对消费者产生直接的利益侵害,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发展的稳定;同时,我国民商法中,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主体的权力和义务规定不明确,执法人员进行电子商务经营者管理时,无法找到处理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理论依据,导致民商法中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确认管理依据的空白。2・交易信息处理的冲击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民商法的冲击在交易信息的处理上,也有体现。电子商务中商品交易金融记录主要是网络金融的形式,也就是
5、说,电子商务交易中合作双方获取的交易信息,都是虚拟平台提供的暂时性凭证,没有长久性的纸质文件,这与传统民商法中,法律处理证据必须是书面合同、手写、或者印刷文字等具体的凭证信息之间产生了冲突。如果交易过程中出现交易问题,双方所提供的凭证也只能是虚拟性数据,这就会造成网络交易事务处理有失公平性,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探究(一)经营主体明确化。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社会经济带来的效益,必须依据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完善民商法管理内容。民商法中经营主体明晰性规划,在于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网络经营管理体系,
6、充分利用网络程序开展电子商务运行管理。例如:民商法对网络营销管理主体合法性的范围扩展为“通过工商管理部门网络程序认定,得到相关部分审核的即为经营合法主体”,这样不仅能够适应电子商务虚拟化运作的需要,同时也符合社会商品经营民商法管理的需要。同时,民商法的不断创新,应进一步细化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权力和义务的定义。例如:如果商家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及时规划买家违约金,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交易凭证对商家进起诉。民商法中不断更新对电子商务中运作的法律制度,是社会消费群体权益保护、电子商务运作平台公平化发展的重要体方式。(二)综合式的电子商务交易管理
7、。解决现代电子商务发展中存在法律空缺,应实行综合式的电子商务交易管理体系。一方面,民商法进一步扩充商品交易合同管理信息范围,将电子交易凭证,也作为民商法案件处理的证据之一。例如: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假货,要求卖家进行退货,而卖家以未曾经营过此类产品作为理由,拒绝为消费者退货。此时,消费者就可以通过商品交易电子信息,购买产品对卖家进行投诉。执法人员可以将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座位案件证据,对商家依法处理。另一方,民商法的管理范围逐步扩大,做好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联,发挥民商合一的法律管理优势。现代民商法的管理范围中,不仅要保
8、留电子商务交易中商品交易、虚拟金融交易两方面进行管理,同时能够依据民商法中新增关于网络交易凭证的内容,确定交易中对接风险责任承担者,为现代交易中剩余的交易信息处理提供了新视角,能够加强对电子商务中商家行为的管理。例如:商家与商业银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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