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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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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摘要民商法在国家法制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我国在民商法律建设上自始至终都比较薄弱。但鉴其在国家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加快民商法律建设,使其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应有力量,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民商法制度完善发展 民商法律制度是国家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实现预定的利益而行使权利,指导、发展、规范民商活动,设立公平竞争轨道,鼓励进步向上的一种法律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由民商法、经济法和社会法构成,其中民商法直接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其法律规范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发展需要,是社会主
2、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最基础的法律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市场发展和进步的基本保障。 一、民商法的涵盖范畴及现状 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属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各项要素,均须受民商法的调整和规制。例如,在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中,民商法规范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资格,使其拥有从事市场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民商法规范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财产关系,以确保交易安全;民商法规范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的行为,以保障交易秩序。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依靠民商法来保障。有完善的民商法律制度,可以给市场经济带来巨大的效应。6 在逐步建立与完善社
3、会主义市场经济休制的过程中,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市场主体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民商法律制度。然而,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民商法规范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供给不足的状态。民商法规范在质量、数量、体系化方面尚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具体表现在民商法立法体系不完兽,基本法过于疏简,司法解释压过法律条文;立法内容有缺漏空白点甚多;立法内容落后于社会实践;一些民法规范缺少其他部门法的配套支持而无法实施。因此,直面世界经济的发展对我国民商法的挑战,检视有关民商法律制度,完善相关规则,加强民商立法的数量与质量,是当前我国民商法
4、领域的当务之急。 二、我国民商法现存缺陷分析 从民商法体系上看,我国的社会主义民商法存在的最大缺陷是至今还没有制定民商法典。由于我国的民商法分散应急立法,没有统一的制法规定,从而导致我国的民商法就出现了众多民商法并存、而无作为整个法律核心的民法的立法约束。从而也造就我国民商法的一个显着特点,同时也是我国民商法的一个致命的弱点。 1.现行民商法制度滞后,不适应目前国民发展需要现行民商法不能充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权事业的需要。由于现行民商法的相当部分制定于19世纪90年代初期。当时,改革开放刚刚起步,旧的体制和行
5、政性计划经济制度尚未从根本上改变,法律较多地反映了计划体制的特征和要求。因此,不能随着市场经济改变尔发生改变。草拟个人造成现在这种“市场经济行为超前、国家立法滞后”的严重现象,并由此导致很多不规范的经济行为,追其原因在于民商法制度的老化。 2、现行民事立法体系散乱化,缺乏必要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由于老龄化的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和体系不健全等原因,国家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陆陆续续地发布实施条例、细则、办法、意见等众多的政府规定,以解释含糊的法律规定,弥补法律制度的空白。这些树木繁多的规定往往出自多种方位,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协调,各种规
6、定之间时常相互冲突、重叠,甚至出现同一民事关系被多次立法的现象。6 3.现行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化,并存在大量法律空白每一个重要的民事立法公布,往往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作出详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会相应进行司法解释,如《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最高人民法院屡次做出具有立法性质的司法解释,这一过程可以使过于简略的民事法律具体化,但过多的司法解释使现行某些法律在一定意义上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同时,一些司法解释带有明显的“司法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性质。以上的情况对于树立民商法的权威性是
7、影响非常大的,同时也不利于严格执行。此外,尽管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补充了部分法律空白,但法律空白仍是触目可见。比如《民法通则》缺少物权通则、取得时效的规定,缺乏物权取得方法的规定等等。上述现象不仅给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带来困难,而且对社会公众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于因素。 4.现行民商法严重的行政化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1)许多民商法立法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如土地法是以《土地管理法》的形式出现的,房地产法是以《房地产管理法》的形式出现的,等等。(2)在现行民商事立法机关中包含许多行政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中关于罚款、扣
8、留的规定。尽管这种情况已经有所改变,但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3)在立法体制上,除《民法通则》以及其他一些法律外,大部分民事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民商法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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