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欧盟经验协调海峡两案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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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鉴欧盟经验协调海峡两案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任秋娟山东理工人学法学院別教授,法学硕士。111志文.港澳问题与两岸法律冲突[J].法令月刊,43(1):8-13.2005年春国、亲两党先后参访祖国大陆,加速了两冷统一的进程。在祖国统一大业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之际,我们也看到,因为对涉两岸因素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调整相对滞后其至出现真空状态所导致的两岸民商事管辖权冲突tl渐成为两岸交流,促进统一的障碍。从冲突的现实看,由于一般复数法域国家大抵仍维持政治上的统一,并且此种法律冲突现象并非在政治分裂的情况下形

2、成,从而就此角度观察海峡两岸间的法律冲突与通常意义的“一国数法”或“区际法律冲突”似乎仍不尽相同。不过将区际法律冲突的概念应用于两岸间民事问题的解决,仍是现阶段较为务实可行的做法。1欧盟的“超国家性”使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在体现相当大程度的“国际性”的同时,也被赋予了一定的“区际性”色彩。《布鲁塞尔公约》体系在协调欧盟成员国管辖权冲突方血为全世界树立了典范。当前祖国统一正处关键时刻,在借鉴欧盟协调类似于复合法域国家内的“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方面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海峡两岸民商事管辖权冲突和协调,对促进两岸

3、交流与统一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祖国大陆和台湾对涉两岸民商事管辖权规定的比较。对涉及两岸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祖国大陆和台湾均未专门立法。2002年3卩施行的最高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涉台案件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的规定来处理的。人陆关于涉外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章,第25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权问题的若干司法解释。同样,台湾地区没有就涉及海峡两岸因素的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起先,由于台湾当局认为大陆是其“主

4、权”范围所及,故其1953年6月颁布实施的《涉外法律适用法》不适用于仅具两岸因素的民事案件。后来虽然经历了一个“痛苦”的思索过程,台湾当局在1992年制定《台湾地区与人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把涉两岸因素的民事诉讼问题定位在“区际法律冲突”的坐标上,但“条例”未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进行规定,而是仅规定了涉及海峡两岸因素的案件的法律适用,并且还极力限制祖国大陆法律的适用。因此台湾地区就涉两岸因素民商事案件,仍然主耍按照台湾地区2000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来处理。(一)一般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拥有管辖权,这是

5、一条为世界多数国家广泛采纳的管辖原则。两岸皆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一般管辖权的标准,即原告就被告原则(actorsequiturforumrei)。但两岸对住所的认识不尽相同。就自然人來说,人陆以当事人的八籍所在地作为确立住所的标准,而户籍的概念作为一种“特色”,本身不被台湾地区认同。不仅如此,大陆关于住所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出现抵聒:《民法通则》规定以户籍地确定住所;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如果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这就导致实践中被告在一年即将

6、届满之际变更经常居住地,从血引起的法院管辖权问题。而台湾地区2000年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Z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Z法院,不能行使职权者,由其居所地Z法院管辖。被告在台湾现无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台湾Z居所,视为其住所,无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台湾最后之住所视为其住所。在外国享有治外法权之台湾人,不能依前二项规定管辖法院者,以台湾政府所在地视为住所地。”(笔者对原条文中的“中华民国”等一类用词进行相应置换)有关被告住所的确认依据台湾民法第20条规定,即“以久住之意思住于一定之

7、地域者,即为于该地有住所”。可见,台湾民事诉讼法对住所的理解更为宽泛,自然人只要在台湾有住所、居所或曾有住所,台湾地区法院皆有管辖权。(.-*-)特别管辖权和专属管辖在被告不在祖国人陆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涉外合同纠纷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等连结点其中之一在大陆从而确立管辖权。而在身份关系之诉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原告住所地法院可因被告在内地无住所而确立管辖权。除此之外,根据第

8、26——33条,大陆法院还可以特征履行地之一在内地血确立管辖,包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票据纠纷的票据支付地;交通运输的始发地或目的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海难救助费纠纷屮救助地或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屮最先到达地、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等等.《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第246条规定了专属管辖,包括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三资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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