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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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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犯编钟年代补释(首发)赵晓龙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摘要:子犯编钟的铭文内容与著名的城濮之战有关,诸家多有考释。笔者通过研究,认为钟铭记载“朝王”的年代应该为鲁僖公二十八年(公元前632年)。关键词:子犯编钟唯王五月初吉自张光远先生在台北《故宫文物月刊》发表了子犯编钟的著录情况后,引起了学者的激烈讨论。子犯编钟共有铭文132字,铭文内容与著名的城濮之战有关,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本文仅对其中几个颇有争议的问题试作以探讨。现综合各家意见,先将铭文释写如下(隶定皆用宽式): 唯王五月初吉丁未,子犯佑晋公左右,来复其
2、邦。诸楚荆不听命于王所,子犯及晋公率西之六师博(搏)伐楚荆,孔休大功,楚荆丧厥师,灭厥禹(渠)。子犯佑晋公左右,燮诸侯,俾朝王,克奠王位。王易(赐)子犯辂车、四马、衣、裳、带、市、佩。诸侯羞元金于子犯之所,用为和钟九堵,孔淑且硕,乃和且鸣,用燕用宁,用享用孝,用祈眉寿,万年无疆,子子孙孙永宝用乐。关于钟铭“朝王”的年代问题子犯编钟铭文时间没有系年,造成了学者认识的分歧,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张闻玉先生认为,钟铭记录了子犯一生之大功,即所谓“晋公子复国”、“城濮之战”、“践土之盟”三件大事。进而认为钟铭“
3、五月初吉丁未”为鲁僖公二十一年(公元前639年),子犯等人谋划灌醉安于享乐的重耳,乘醉去齐之时。[1]第二种观点,彭裕商先生认为“春秋器铭的历日基本上都是铸器之日,本器也不应例外。”彭先生坚持初吉即是朔日的观点,因此他“据《三千五百年历日天象》,周历周襄王二十三年(公元前629年)五月戊申朔,与丁未只差一日”,应即铸器的时间。[2]第三种观点,以冯时、陈双新先生为代表,认为“钟铭纪年明确反映的是子犯佑晋公归国的日期”,丁未是晋文公归国即位之日,即鲁僖公二十四年(公元前636年)。[3]第四种观点,张光远、李学勤、
4、裘锡圭、武家璧、白光琦等先生认为,五月初吉丁未即僖公二十八年(公元前632年)。“惟王五月初吉丁未”,篇首纪时,自是彝铭通例。“子犯佑晋公左右来复其邦”,是说自己辅佐晋公成就霸业。“来复其邦”指再现文侯之功、武公之业。开宗明义,道出了全文要旨。第二段,“诸楚荆不听命于王所”至“灭厥禹(渠)”,讲城濮之战。第三段讲践土之盟。第四段回过头来讲自己因立功受到赏赐,即《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丁未,献楚俘于王”,子犯由此受到周王的赏赐,自然最值得纪念,因著其月日于篇,俾垂之百世。[4]以上是诸家的观点,莫衷一是。那么,“
5、来复其邦”是不是张闻玉说的周襄王十三年(前639年)重耳去齐返晋,笔者以为大有问题。众所周知,重耳去齐后并未立即返回晋国,而是依次经过卫、曹、宋、郑、楚、秦,直到公元前636年,在秦穆公的帮助下才返回晋国。若依张先生的说法,那么“五月初吉丁未”与“子犯佑晋公左右,来复其邦”的事件在时间上隔三年之久,不符合一般叙事逻辑。实际上,张先生是囿于初吉即是朔日的传统说法,因为此年寅正五月丁未正是朔日,所以他认为“五月初吉丁未”在此年。依彭裕商先生的说法,说的精确一些“五月初吉丁未”,是器主命人铸器之日。因为器铭是“唯王五月
6、初吉丁未”,所以铸器时间只能限定在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至三十三年(前619年)之间。但是彭先生并未找到事先假定“五月初吉丁未”是朔日的那一天,所以只能把与“五月初吉丁未”相近的周襄王二十三年(前629年)五月戊申朔作为铸器日期,因为这一天是朔日。丁未日与戊申日相差六天,与钟铭明显不合,实际上彭先生也是囿于初吉即是朔日的观点。其所说“春秋器铭的历日基本上都是铸器之日”确为春秋铸器的一般情况,但是忽视了铸器勒铭的特殊意义。“彝器之来,嘉功之由”,(《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铭其功烈,以示子孙”。(《左传》襄公十九
7、年)子犯随晋文公在外流亡多年,经过多方筹划,最终辅佐重耳回国即位。之后又以“求诸侯莫若勤王,诸侯信之,且大义也”劝晋文公出兵勤王。在城濮之战中又出谋划策,随后举行践土之盟。五月丁未,向周襄王献俘,晋文公受到周襄王册命,达到了“取威、定霸”的目的,子犯也因参与了“克奠王位”行动,因而受到了周王的赏赐。这对他来说应该是至高的荣誉。铭文两次出现“子犯佑晋公左右”,强调子犯的功劳,所以“唯王五月初吉丁未”不可能是随便的铸器的日子。而且,如果是自己选择吉日铸器,东周铸器铭文中一般都会说明。冯时先生推算晋文公元年前后的历日后
8、肯定了王韬《春秋朔闰日至考》提出的“《传》‘二月甲午,晋师军于卢柳。’二月无甲午,以下并差一月。前年之闰应移于此年岁终则合矣”的结论。只能得出重耳当于三月丁未“朝于武宫”。由于《左传》记载的历日与诸家历谱不合,转而从铭文“唯王五月初吉丁未”加以推断。冯先生“认为子犯在佑助重耳归晋的过程中,其作用恐怕也远较他在城濮之战及践土之盟中所起的作用重要”,并且认为:《左传》很多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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