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金文中的土与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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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周金文中的土与田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历史系张经西周青铜器铭文中,有相当数量是有关赏赐卿大夫土地的。在卿大夫所受赏赐的土地中,有采、土、田、里等不同的形态。其中以土和田两种形态最多,根据金文所反映的内容,土与田,以及与其他的土地形态比较,在内涵上存在差别,前人己有论及,但仍有些问题需要讨论。本文即根根相关金文试作分析,以就教于方家。西周金文中有径言赐采的铭文,就所见有两篇::“易(锡)采曰。”中方鼎:“令大史兄(贶)土,王曰:⋯⋯今兄(贶)女(汝)土,乍(作)乃采。”关于二器之时代,一般皆定为昭王时期器物。采,即采地,也即《礼记·礼运》中所讲“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之采。

2、此外,尚有段簋铭文,虽未直言采,但是实际上所说之事为赐采。铭文云:“王段,念毕中(仲)孙子,令大于段。”郭沫若先生考释为:“,当从之食声,声在之部,以义推之当是赠诒之诒。即则字”,“唯本铭‘则’字当即《周礼·大宗伯》:‘五命赐则’之则。郑玄云:‘则,地未成国之名,王之下大夫四命,出封加一等五命,赐之以方百里方二百里之地者,方三百里以上为成国。’”“余意‘则’即采(!)地,谓宰割土地也。土地之宰割有大有小,故此言‘大则’也。”按郭说至确,此处“则”当释作采地。铭文中但言赏赐段采地,但是未言具体的方位和数量。中方鼎铭文中把蒝土之赏赐称为采,可见某土之赏即为采地之赐。中仅存地名,

3、未说明土地形态,但依中方鼎之列,当为蒛土。段簋也同样,都是省略了采地名称“某某土”。金文中其他言赐土的铭文,还有:大保簋:“王大保易(锡)休余土。”亳鼎:“公侯易(锡)亳杞土、土、禾、禾。”召:“休王自事(使)赏毕土方五十里。”作册觥:“令乍(作)册兄(贶)望土于相侯。”这几篇铭文,从内容上看,都是赐某人,其事例与中方鼎同,因而这里赐土当也是赐采。其中召铭文中提到了所赏毕土的面积,为“方五十里,”其余铭文中则未提及所赐采地的具体面积,可能约略与此相仿佛吧。金文中除了言赐土之外,更多的时候言易(锡)田,如:永盂:“锡师永厥田阴阳洛,疆师俗父田。”卯簋:易(锡)于乍一田,易(锡

4、)于一田,易(锡)于隊一田,易(锡)于一田。大克鼎:“易(锡)女(汝)田于,易(锡)女(汝)井家田于,以厥臣妾。易(锡)女(汝)田万方数据!#"于康,易(锡)女(汝)田于,易(锡)女(汝)田于原,易(锡)女(汝)田于寒山。”吾攵簋:“易(锡)田于五十田,于旱五十田。”不簋:“易(锡)女(汝)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用从乃事。”这些赏赐的田,当也是采地。《周礼·小司徒》云:“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甸”即“田”。按《小司徒》的讲法,田和邑皆为土地的计量单位,且田大邑小。但以西周金文所反映的情况看,并非如此。首先,邑和田并不相同,《公羊传·桓公元年》云:“田多邑少

5、称田,邑多田少称邑”明确区分田和邑的差别在于“邑”主要是指人的聚居地而言,有面积大小之别;而“田”则主要是指劳动者的耕作对象。这一点可以得到金文的证实。宜侯碮簋铭记载赏赐给碮的地时,称“易(锡)土:川三百口,口百又廿,宅邑卅又五,口百又蓅。”其中“宅邑卅又五”,表明邑主要指宅居地。鼎铭云:“弋尚卑(俾)处厥邑,田厥田。”邑主要用于居处,而田则主要用于耕作,攸从鼎:“敢弗具付从,其且射分田邑,则惩。”亦表明田和邑在内涵上有显著的差别。其次,邑和田又有着密切的关系,田都是某邑之田。《周礼·地官·载师》云:“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表明附属于某邑,为某邑之田。

6、金文中的记载可与之相反正,如厉王时期器从铭云:“章(赏)夫蓎从田,其邑、、。复友(贿)从其田,其邑复、言二邑,从复小宫从田,其邑彳及句商儿。复限余从田,其邑竞竞、、才三邑,州、泸二邑。凡复友,复友从日十三邑。”(")(#)器铭中不能辨识之字甚多,然于读通铭意并无大碍,郭沫若、杨树达等先生都有文字考释,于字读上多有发明,铭结尾部分“凡复友复友从日十又三邑,”郭沫若先生云:“友当读为贿”;杨树达先生云:“复友二字误重,日字吴闿生说日即田字,盖误字。”按郭、杨二先生之说至确可以从。那么,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共赠予从十三邑田。循此重读铭文,即上所提到之十三邑名:、、、复、言、彳及、

7、句商儿、隹谁、竞竞、、才、州、泸之田。器铭中很明确的指出了赏赐给从的田地是位于上述十三邑中的。以此推其他铭文,凡言于某几田的,都是指出($)所赏赐的采地的地理方位,是在哪个(些)邑中。再比如厉王时期器散氏盘铭云:“用矢戈業散邑,即散用田眉,⋯⋯眉井邑田。”氏侵犯了散氏的邑,于是双方即划分田界,表明田属于邑,“井邑田”,即是井邑之田。所以,西周时期,田应是某邑之田,卿大夫所获得采地的封赏都是位于某邑或分散于某些邑之中,但是并不是以整个邑为其采地也是很明白的。因为作为采地的田都是属于某邑的,所以,一旦发生土地纠纷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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