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高校“青蓝工程”管理办法

江苏高校“青蓝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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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高校“青蓝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办发(2016)38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79号)精神,做好高校“青蓝工程”实施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青蓝工程”旨在加强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着力培养造就一批优秀青年骨干教师、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优秀教学团队,充分发挥青年英才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激发高校的创新创业活力和综合竞争力,为江苏

2、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和“两聚一高”新实践提供智力保障。第三条“青蓝工程”按照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培养、分类指导、目标考核的原则组织实施,面向全省各类高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每年选拔优秀青年骨干教师350名左右,中青年学术带头人160名左右,优秀教学团队40个左右。实行省校两级共同培养,培养期三年。第二章选拔条件第四条总体条件: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师职业道德。专业基础扎实,学风教风严谨,积极进取,锐意创新。主动承担传帮带的责任,卓有成效地帮助青年教师成长,具有良好的奉献精神和

3、团队协作能力。第五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条件1.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受聘中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2.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三年及以上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经历。近三年内独立并系统地讲授过两门及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优秀,教学成绩突出。3.有明确的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在1-2个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近五年取得了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属本学科专业的前沿方向或有较大应用价值。第六条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条件1.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4、,受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2•在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具有五年及以上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经历。近五年内系统讲授过两门及以上主干课程,教学效果优秀,教学成绩突出。3•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或企业技术攻关项目,近五年科研成果突出;或为本学科专业带头人,对专业建设贡献突出。4.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构想并有较大发展潜力。第七条优秀教学团队选拔条件1.以学科、专业系(部)、教研室、教学实验室、实训基地或工程中心为建设单位,以专业或课程为建设平台。团队人数5人左右。知识、年龄和职称结构合理,近五年内有较为

5、突出的合作研究和教学改革成果。2.致力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课程体系、教学内容紧密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融入学科专业发展前沿。教学方法和手段先进,重视实践教学、研究性教学和信息化教学,促进学科专业发展。3.团队带头人在本学科专业或本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长期致力于学科专业建设,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为本(专)科生授课。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积极参与教学研究与改革,获得过国家或省教学成果奖(排名前2),或主持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教改项目(排名前2),或为品牌专业带头人。校级领导不作为团队带头人推荐。第八条限报要求1.每位申报人员限报优秀青年骨

6、干教师、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中的一项,不得兼报。往期及培养期内的“青蓝工程”培养对象不得降低层次或同层次再次申报。2.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团队的不得推荐申报“青蓝工程”优秀教学团队,团队带头人不得推荐申报“青蓝工程”培养对象。3.已入选过国家级、省部级人才工程项目、“江苏特聘教授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双创个人、“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一、二层次和“六大人才高峰计划”A类个人等同层次省级人才项目人员,不推荐申报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和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入选过“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三层次和“六大人才高峰

7、计划”BC类个人等同层次人才项目人员,不推荐申报优秀青年骨干教师。第三章选拔程序第九条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申报指标。高校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采取个人申报、院系推荐、学校评审的方法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校评审委员会一般应由7位以上知名专家组成。高校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十条省教育厅组建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各校推荐人选,评审结果经公示和厅务会审定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第四章支持方式第十一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资助科研经费4万元人民币/人;自然科学类、人文社会科学类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对象分别资助科研经费10万元人民币/

8、人、8万元人民币/人;优秀教学团队资助建设经费30万元人民币/个。由省财政资助50%,所在高校统筹50%,经费一次性核定并下达。第十二条入选人员(团队)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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