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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异地工作、居住的医保参保人员实施报备工作的通知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关于在异地工作、居住的医保参保人员实施报备工作的通知厦社保[2003]72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长期在异地工作、居住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特对在异地工作、居住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报备工作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社区)有异地工作、居住的(在同一地区工作或居住六个月以上),必须在30天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填写《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二、长期在异地工作、居住的参保人员,在每年1-3月份进行年度申报,未进行
2、年度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4月份起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异地发生的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三、《申报表》必须经本人签名确认,所在单位或社区服务机构、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后,报送所在单位或社区服务机构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其医保IC卡处于异地工作、居住状态。四、异地工作、居住人员返回本市、死亡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确认其医保IC卡所处状态。五、异地工作、居住人员应选择居住地不同级别的三所定点医疗机构、一家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按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保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办理了报备手续的异地工作、居住人员,同期内不得在
3、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六、异地工作、居住人员需转外就医的,须经已报备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签署转外就医证明,按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有关规定结算医疗费用。七、异地工作、居住人员在当地发生的医药费用,凭就诊病历或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收费票据、费用汇总清单、医保IC卡,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到市社保经办机构结算,逾期不予受理。八、本通知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附件:《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申报表》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工作、居住人员情况申报表参保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状态在职医疗保险号
4、退休在厦工作单位或社会化管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异地工作或居住情况居住住所(地址)工作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级别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三级二级一级零售药店参保人员意见所在单位或社会化管理机构意见异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意见厦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签章:年月日签章:年月日签章:年月日签章:年月日注:1、参保人员须按表中内容详实填写。《申报表》报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的次月1日起生效。2、异地工作、居住人员情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3、申报人在异地须按本表填写的定点机构就医、购药,其符合规定的由医保支付的医药费用,将病历、
5、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医保IC卡,于9月30日前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结算,逾期不予受理。4、本表格一式二份,参保人员和社保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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