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专栏精选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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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专栏》精选解答1、问: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按照17%税率计算增值税,税负较高,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2、问:为什么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

2、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中,部分服务,如公交客运等,具有典型的公益性质,其提供交通运输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所对应的销项税额,远低于其进项税额,这样纳税人在长时间的经营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留抵税额,不利于企业的实际经营。因此规定上述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问:应税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如何核算?  答:试点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出口免征增值税的,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单独核算免征增值税收入

3、,收取的款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计算相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及时作进项税额转出。4、问: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规定:“(一)非试点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不作调整。具体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

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其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仍按原填表说明填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填表说明增加如下内容:1.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2.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5、,填入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1)第8栏“金额”: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填写。(2)第8栏“税额”:《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为“11%”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栏数据填写;“税率”栏为其他情况的,按《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栏数据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3.“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3栏至第21栏)增加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4.“三、待抵扣进项税额”(第22栏至第34栏)增加纳税人已经取得或认证相符,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

6、在本期申报抵扣和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应税服务进项税额。”5、问:“营改增”试点地区总机构纳税人增值税如何计算缴纳?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规定:“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后,解缴入库。分支机构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按规定归集汇总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数据,传递给总机构。总机构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二)非试

7、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应税服务的营业额÷(1+增值税适用税率)应税服务的营业额,是指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营业额。增值税适用税率,是指《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总机构的销项税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汇总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总机构的进项税额,是指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

8、业务之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而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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