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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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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政体的演变过程 南昌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给水排水工程101班 李若昭 6002210019 【摘要】英国现行的政体是议会民主制和君主立宪制,而且英国没有总统;英国的国家元首即形式上的最高领袖是国王。但是实权在内阁,内阁首相就是政府的真正首脑。内阁对议会负责是因为议会由国王,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的。本文主要探讨英国现行政体的形成过程,并分析其中重要的几次变革。 【关键词】君主;议会制;首相责任制 英国的现行政体被认为是当今世界上最完备的政体——议会代议制和责任内阁制。从最初建国的绝对君制,英国政体经历了长达7个多世纪的演变与改革。从而使英国以一个强国的
2、身份,在风云变幻的世界大舞台上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英国政体的初步奠定——绝对君主制 公元827年,西塞克斯王爱格伯特(Egbert)统一了七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英格兰这一名称。这时的英格兰,政治上有耆老会议(全国最有势力的贵族会议),国王的一切重大政务,都要经过耆老会议的批准,由此而形成了英国贵族制约国王的传统。1066年诺曼人征服,在英国建立了诺曼王朝(征服者威廉一世建立,1066-1154),随着征服分封了众多的追随者,并由国王的直接附庸组成大议会,负责决定重大事务,提出法令建议,确定赋税征收。大议会每年召开三次,因过于庞大,开会有困难,于是又有一
3、个较小的库里亚(御前会议), 由宫廷大臣参加,也邀请贵族、骑士参加。库里亚具有财政机关和最高法院职能。同时,诺曼王朝开始在英国推行诺曼法。 诺曼法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法:它不是建立在国王的单方支配和臣民的单方服从基础上,而是建立在国王和受封者之间相对的权力义务上。不管国王和受封哪一方,只要是单方面拒绝行使自己的义务,或者是寻求契约以外的权利,权益受害的一方都可以投诉于法庭获得救济。如果法律解决不了,则受害者有权解除封建契约,国王可收回领地,附庸可放弃效忠义务。显然,独立的司法,在这时已经有了苗头。 限制王权的里程碑——《大宪章》 这一时期,随着王权的强大,
4、王权和法律的关系就成了英国人注目的重大问题。1199年登基的约翰王,仗着手中的权力,践踏封建契约,横征暴敛,残害民众,破坏了以往的封建传统,导致了国内封建领主的普遍不满。在坎特伯利大主教的支持下,封建领主领导了反约翰王的起义。值得庆幸的是,约翰王因为刚刚在对法作战中失利,没有力量同国内的封建领主抗衡,而是以契约的方式达成了与封建贵族的“和解”,并由此而产生了等级代表机构--国会。这个契约,就是有名的《大宪章》。《大宪章》共65条,其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国 王与领主关系规定;第二部分为国王施政方针与程序规定;第三部分为国王与领主争端处理规定。按照《大宪章》的规定,
5、国王要保障贵族和骑士的封建继承权,不得违例向封建主征收高额捐税;不得任意逮捕、监禁、放逐自由人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承认伦敦等城市的自治权。为了保证宪章能够顺利执行,由25名男爵组成一个委员会,对国王进行监督。如果宪章遭到破坏,封建领主有权以军事手段强迫国王履约。英国以后的宪政,追根溯源即来自《大宪章》,其基本精神即限制王权和保障个人自由。1254年,第一次从各郡召集骑士代表参加议会。1257年,因为亨利三世流露出不受《大宪章》制约的倾向,重用法籍宠臣,再加上过度征敛引起了诸侯的反抗。到1258年6月,英国议会通过了牛津条例,并强迫亨利三世接受。这个条例成立了一个24人
6、组成的委员会控制大政,另设一个15人会议作为国王的顾问。这个15人委员会每年要集会三次,并负责向全国男爵的代表作出详细报告。因此,这届议会由于其对国王的不妥协态度赢得了“疯狂议会”的外号。很快,下级骑士、伦敦市民, 因不满于贵族诸侯把持政务,又站在国王亨利一边排斥诸侯,形成了国王、诸侯、市民的三角制衡。到1265年,除了每郡有两名骑士代表参加议会外,每个自治城市也有两名市民代表参加议会——这是市民进入议会的开端。人们一般把1265年议会看作英国下议院的起点。议会和国王,都必须遵守大宪章。从大宪章颁布至亨利五世时(1413~1422),前后由国王重新确认大宪章达44次
7、,可见其重要性。正是这种渐进的、不断的调整,使得大宪章越来越完善,成为以后英国宪法的躯干和精神。 人民自由的旗号——《权力法案》 英国的政治文本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权利请愿书》。根据中世纪形成的传统:英国议会只有提出建议的权利,法律只有国王才能颁布。因此,《权利请愿书》尽管是法律,但还是只能以“请愿书”的形式出现。 不过,它得到了国王查理一世的同意。这份重要文献是英国议会1628年提出的,其内容有四:一是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二是非依法不得拘捕人民;三是军队不得驻扎民房;四是和平时期不得行使戒严法。由此,大宪章的精神得到了重申、明确和扩展。但正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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