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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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08-11-1716:28《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伯祥     二000年十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部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2、,执行统一政策;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档案托管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已具备条件的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不具备条件的,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由全市统一制定

3、实施办法。基金筹集比例、个人帐户记入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全市统一规定。起步阶段市级及县市区分别运作,资金暂分别管理,在条件成熟时过渡到市级统筹。第五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市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制定本地区的政策;   (二)监督检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收费情况及服务质量;   (四)协调裁决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有关争议。第六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

4、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收费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承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查询;   (五)管理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   (六)做好相关的配套服务工作。第七条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    (一)职工个人缴费按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

5、60%的,按职工平均月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缴费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7%缴纳。    (三)随着经济发展和工资收入提高,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批,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第九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再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缴纳。    第十条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含财政零补助的事业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可按本企业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5%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其

6、全部划入统筹基金,参保人员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保险待遇。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经核定后,于每月10日前足额缴纳。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破产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优先偿付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当地上年度退休人员人均医疗费,为每位退休人员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

7、险待遇。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一)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    (二)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    (三)企业在职职工列支“应付福利费”,企业退休人员列支“劳动保险费”。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应预缴一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作为启动资金。启动资金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第十五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年检制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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