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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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南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时间:2011-01-2113:29  来源:养老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10年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渭南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镇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实现社会保障全覆盖的目标,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

2、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10〕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具有我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城镇集体企业未参保超龄人员和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基本生活保障等现有社会保险制度的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能转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和个人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个人(家庭)、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3、的原则。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和1500元六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补,多缴多得。6第五条 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进口补)。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对按600元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按800元标准缴费者增加补贴30元;按1000元以上标准缴费者增加补贴4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0%,其余部分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以上资金分别列入各级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

4、部门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到账次月拨付到位。第六条 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残疾程度由财政给予一定补贴。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财政全额补贴;中度残疾人参保可按最低缴费标准缴费,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第七条 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可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第八条本办法实施时各年龄段参保人员分别按下列办法缴费:(一)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个人不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二)年满45周岁及以上人员按年度缴费直至年满60周岁(含补缴)。(三)45周岁以下人员按年度缴费,且缴费年限总和不能低于15年(含补缴)。第九条参保人员到

5、达领取待遇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允许其一次性补缴费用,但补缴年度不再享受财政补贴。第十条参保人员应按年度一次性缴清当年费用,具体缴费时段由各县(市、区)确定。第十一条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在服刑、劳动教养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相关缴费证明,并建立养老保险档案。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6(一)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总额及利息;(二)财政补贴总额及利息。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

6、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服务。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并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费,从审批的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第十九条 建立老年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财政补贴(即出口补)制度。现阶段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第二十条基础

7、养老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县(市、区)财政承担80%,各级财政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月拨付到位。第二十一条 对45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参保,在其缴费达到15年规定缴费年限的前提下,每多缴费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第二十二条 60周岁以上人员直接享受待遇时,其家庭成员符合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应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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