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原则教案1

民法的原则教案1

ID:32565775

大小:59.80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2-12

民法的原则教案1_第1页
民法的原则教案1_第2页
民法的原则教案1_第3页
资源描述:

《民法的原则教案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民法的基本原则学习目标: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学习重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第一,主体平等。在民事交往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身份的差别(如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订立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毫无差别)。对于财产的支配,不同的当事人具有完全相同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论财产本身的性质如何,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例如,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在法律

2、上都应获得同等的保护。更为重要的是,民法主体在法律上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地位平等,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第二,意志自由。可以自行决定所从事的民事行为,不受对方或他人意志的左右。比如,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但在其进行办公用品的采购或进行私人购物时则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不能够以权欺人、以势压人,那些出于胁迫或欺诈而达成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三,等价有偿。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第一,人格平等。民事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第二,非财产性。人

3、身关系以特定的人身利益为其内容,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第三,专属性。人格、身份总是属于特定的人,对于其具有的人格或身份,主体既不可转让,也不可放弃。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指的是生命权、健康、姓名、名称、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身份关系如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案例】:法人单位侵犯自然人权利的,自然人是否可以起诉?黄某住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职工食堂附近,食堂的烟囱正对着黄某家的阳台,一到做饭时间,就浓烟滚滚,严重威胁着黄某家人的身心健康。黄某找食堂负责人商谈过多次,希望食堂能够改一下烟囱走向,对食堂造成的

4、经济损失,黄某愿意负担一些。这样好言好语谈了几次,食堂依然我行我素,一到做饭时间,黄某家只能关紧窗子,拉上窗帘。黄某实在没有办法,只好找到这家国有企业的领导,向其诉苦,不料该领导却说:“我们是全民企业,个人无权干涉。”黄某听了很气愤,想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特咨询律师能否去法院起诉这家企业。分析:所谓平等主体,就是作为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作为民事主体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具有平等的权利能力。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不论是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中

5、外合作企业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其民事权利能力都是平等的。这就是说,无论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还是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能力均没有高低之分。不因一方是公民,一方是法人,或者一方是大单位,一方是小单位,而使民事权利能力不平等。这家企业的做法严重侵犯了黄某的合法权益,黄某有权利要求这家企业妥善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企业所在地法院起诉。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合法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案

6、例】:一方当事人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是否合法?某小区物业管理处未与业主商量,就以水费亏本为由,擅自将执行几年的:“抄表到户、计量向用户收费”改为只抄单元总表,并强制要求居民轮流收费,否则就停止供水。业主对这种擅自更改水费收取方式的行为感到极其不满,对此要求物业管理处改正,但是物业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后来,物业管理处竟然以业主所居住的楼道没有交齐水费为由,停止供水。业主对物业管理处的行为忍无可忍,只好将其告上法庭。分析: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时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或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这也决定了当事人必须平等协

7、商,不得对另一方发出强制性命令或指示。本案中物业将自己的单方意志强加于另一方,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单方面停止供水,侵犯了业主的合法利益,应该恢复供水并赔偿业主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且继续实行“抄表到户、计量收费”的收费方式。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其中,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

8、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案例】司机李某因交通事故将张某撞成终身残疾,李某家境贫寒,无力支付张某的医药费和其他经济损失赔偿。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内疚,于是和张某签订合同,愿一生承担张某家中的一切农活,侍奉张某,并且邀请了村里的老人作证。其后,李某欲外出打工,张某不允许。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分析:无效。虽然张某的遭遇值得同情,虽然李某离开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