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保实施细则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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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服务工作,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20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经办,由各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二)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三)负责编制、汇总、上报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工作;(四)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咨询、查询和举报工作;(五)负责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19 督查考核、业务指导等工作。第五条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主要职责(一)负责本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二)负责本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个人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区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待遇核定与支付、享受待遇资格认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四)负责本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五)负责编制、汇总、上报本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工作;(六)负责受理本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和举报工作;第六条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为乡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镇(街)事务所),其主要职责:(一)负责本乡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二)负责本乡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资格审核以及业务信息系统录入;(三)负责本乡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养老金待遇、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的初审和申报工作;19 (四)负责本乡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申报工作;(五)负责本乡镇(街道)养老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六)负责本乡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七)负责受理本乡镇(街道)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咨询、查询和举报、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七条各村(居)委会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协办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其主要职责:(一)负责协助本村(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解释和组织发动工作;(二)负责本村(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养老金待遇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审查及上报工作;(三)负责向本村(居)参保人员发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宣传资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按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四)负责本村(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登记建档、业务台账管理、业务统计、情况公示等工作;(五)负责本村(居)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第二章参保登记19 第八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持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特殊人群参保登记,还需提供特殊人群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签章(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居)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盖章、留存指纹)确认。第九条特殊人群参保登记需提供资料:1、重度残疾人:区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级以上)。2、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1)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区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三级以上);(2)乡镇(街道)以上级别计生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目前婚育情况证明;3、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4、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5、农村双女户绝育户:(1)实施绝育手术医疗机构的病历;(2)乡镇(街道)以上级别计生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目前婚育情况证明;19 (3)乡镇(街道)以上级别计生部门出具的无政策外生育证明。第十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连同户口簿、身份证等复印件报镇(街)事务所。第十一条镇(街)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于当月25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报区经办机构。第十二条区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无误后,对登记的电子信息进行确认,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将参保人员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为其办理《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存折》。第十三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当年选定的当年不能变更)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表二,以下简称《变更表》)。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镇(街)事务所。参保本人也可到镇(街)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镇(街)19 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每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区经办机构。区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第三章保险费征缴第十四条区经办机构于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和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传递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委托其制发《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存折》(以下简称《缴费存折》)。已办理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办理参保手续的村(居)领取《缴费存折》。第十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年度缴费截止日期暂定为每年12月10日。参保人员在一个缴费年度内选择1个档次作为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应于规定的缴费截止日期前将当年选定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缴费存折》。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当年足额缴纳保险费的,享受政府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多缴多补。区财政每人每年补贴标准见下表:19 缴费档次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财政补贴30元35元40元45元50元70元80元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双女绝育户父母参保,除享受所选档次缴费补贴外,区财政另给予每人每年补贴30元。第十六条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区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100元)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同时享受30元的政府补贴。第十七条区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在每月20日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并在扣款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区经办机构。区经办机构要及时将银行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区经办机构将扣款金额录入个人账户,打印《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附表三),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区经办机构及时提示镇(街)19 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待其重新续缴后,接续记录个人账户。第十八条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及时向镇(街)事务所提交《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四,以下简称《集体补助表》),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镇(街)事务所将《集体补助表》信息录入系统,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区经办机构。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区经办机构。区经办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集体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合肥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五),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第十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缴费不足15年的也可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员须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允许补缴,但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19 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村(居)委会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合肥市区补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表六,以下简称《补缴表》),由村协办员每月20日前将《补缴表》报镇(街)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员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缴费存折》。镇(街)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每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上报区经办机构。区经办机构在金融机构扣款成功后,为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打印《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汇总表》(附表七)。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二十条区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及利息、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纳”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19 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时,填写《合肥市区老农保转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表》(附表八),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区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补贴等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区经办机构打印《合肥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表》(附表九),并送区财政部门。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区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第二十三条参保人员可携带身份证或《缴费存折》到区经办机构打印《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附表十),或登陆合肥市人社保障网站查询、打印本人的个人帐户明细等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定居、跨市、县(市)转移、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进行注销登记,结算个人帐户资金。(一)参保人员(或者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陈述注销原因,填写《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十一19 ,以下简称《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相关证明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3)出国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4)跨市、县(市)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和接收地县级以上经办机构接收函。(二)协办员应在每月20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镇(街)事务所。镇(街)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在每月20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区经办机构。(三)区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第二十五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符合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19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在到龄的次月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一)年满60周岁;(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参保人员年龄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记载一致的出生年月为准;如果不一致,以区及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认定为准。第二十七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在纳入国家试点前,基础养老金由市、区按1:1比例承担。纳入国家试点后,除中央财政承担的基础养老金外,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市与区按1:1比例承担。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部分由区财政承担。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从个人账户中支付。第二十八条待遇申报程序:镇(街)事务所每月初通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19 信息系统查询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生成《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表十二),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一)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在到达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携带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填写《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附表十三),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二)村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镇(街)事务所。(三)镇(街)事务所根据有关材料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农村户籍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于每月25日前上报区经办机构。(四)区经办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合肥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附表十四)。区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对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进行结算,并编制《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五),报区财政部门审核。(五)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19 将所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拨付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支出户),实行社会化发放。(六)区经办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指定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区经办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个工作日内,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区经办机构要依据支付情况明细进行核对确认。第二十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按规定参保缴费。对于其子女外出务工参加城保的,需出具参保地人社部门提供的年度参保证明,视同其子女已参保缴费。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人员,从实施之日起,在原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第三十条参保人19 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手续。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再办理养老金待遇享受手续。养老金自刑满和期满次月起发放,服刑期间的部分不补发;已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恢复享受养老金待遇。其养老金从刑满次月起发放,服刑期间的部分不补发。第三十一条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通过村协办员和镇(街)事务所,向区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第三十二条区经办机构每年应会同镇(街)事务所和村协办员在村(居)委会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区经办机构、镇(街)事务所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区经办机构封存被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超过享受养老金待遇年龄,申报养老金待遇的,区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实际申报享受养老金手续时的有关政策计发养老金。对达到享受养老金年龄而延误申办享受手续的,属于经办机构原因延误的,由经办机构补发;属于个人原因延误的,不补发。补发的标准按其达到享受待遇年龄时的有关政策计发。第六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四条19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国家财政部、人社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16号)和财政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会[2011]3号)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五条各区设立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市人社、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市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区财政在制度启动时应一次性拨付给区经办机构支出账户两个月周转金,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第三十六条每年年初,区经办机构编制本年度本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经区财政批准,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七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划拨。每年年初,区经办机构根据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计划人数(包括特殊人群参保)、缴费补贴标准、60周岁以上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提出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本区《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附表十四),经区财政初审,报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19 市、区承担的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在每年的1月、7月的10日前,预拨至区财政专户。个人缴费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按月据实拨付至本级基金财政专户。第三十八条每年年末,区经办机构应根据当年实际参保人数、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补贴等与市、区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并进行基金决算,编制财务报告。第三十九条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基金市级管理,区财政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上解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专户。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关系转入的,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合肥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十六,以下简称《转入表》)。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将《参保表》、《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镇(街)事务所。转入地镇(街)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经办机构。区经办机构按规定19 向转出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寄送《合肥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表十七,以下简称《接收函》)。区经办机构确认转入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为其记录个人账户。第四十一条关系转出的,区经办机构接到《接收函》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市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销申请转移人员参保信息。第四十二条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市、县(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区经办机构、镇(街)事务所、村(居、社区)委会参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和《安徽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劳社〔2007〕35号)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保稽核制度和内控制度,加强业务监督,及时受理咨询举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参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号令)管理城乡居保档案;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城乡居保信息统计工作,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帐,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第四十四条19 本实施细则实施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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