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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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公司债券的限制性条件来源:作者:时间:2011/09/05  根据《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只允许资本实力比较雄厚的公司发行债券。一般来讲,发行债券都是为某急需投资和市场前景好的项目,而进行的大规模的集资活动,且关系众多债券投资人利益,如果公司无论大小,均有发行债券的权利,难免不导致发行债券意图和市场的混乱,而一般小规模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

2、方式解决资金困难问题,更简单易行。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已更新,见下文所谓净资产,是指公司现有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及无形资产后的余额,公司发行债券必然增加企业新的负债,必须维持正常的负债率,如果超过净资产额的40%,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还债能力。特别是中国公司法未明确附担保债务的问题,从法律上限制债券总额,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由此可见,中国公司法对发行债券公司的经营水平有比较严格的要求。良好、稳定的经

3、营业绩是保障企业还债能力、增强债券投资者信心的重要依据。所谓可分配利润,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利润总额,减去缴纳的所得税后的余额。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中国对企业市场经济的干预。发行债券的是比一般企业规模要大的股份有限公司,特别还有不少是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其投资行为的经济影响力很大,由国家进行适当的投资引导是必要的。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债券的利率一般都高于同期限银行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这也是债券吸引投资者的

4、重要因素,但如果债券利率不加控制,必然冲击银行存款业务。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所以,必须对债券利率水平加以限制。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公司法》第161条第3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所谓非生产性支出,即营业外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如非常损失,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等。6月25日,据经济参考报报道,日前

5、从商业银行处获悉,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1日已经正式通知银行间债券市场各主承销商,凡公开市场评级在AA(含)以上的发行人,将不区分企业性质,允许其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发行额度互不占用。此举意味着,未来企业在银行间债市发债的规模有望快速增长。  在债券市场一直有着“40%天花板”的规定,这是指《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此前,除AAA(含)以上央企及核心子公司以外,其他发行人若其除短融之外的中票、企业债、公司债等公开发行的信用债累计债券余额达

6、到企业净资产的40%,将不能获得短期融资券额度注册。而新政策出台后,约占市场份额为75%的AA(含)企业发行人的短融将单独计算额度,不与中票、企业债、公司债等的发行额度合并计算。也就是说,理论上讲,发行人至多可以发行相当于净资产40%的短融,以及净资产40%的中票、企业债、公司债等,累计额度将不超过净资产的80%。  “很多企业本来就有债务融资的愿望,过去是限于政策,新政策出来后,需求就会被释放出来,估计银行承销的业务量能够翻倍。”一位商业银行相关部门表示。不过,他也坦言,这中间蕴含风险,“加上超

7、短融、私募债,理论上企业债务融资的规模或者能接近100%,一旦企业出现问题,有可能出现资不抵债。”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认为,短期内新政对扩容影响有限。因为供给能否增加不仅取决于政策限制,更取决于企业的融资意愿,今年以来高等级发行人的融资意愿并不强,而AAA级发行人的发债空间占上述新空间的比例有40%左右。同时,新政策对短融的发行空间扩容有利,但对中票的影响并不大,因为后者仍然与公司债、企业债的发行额度互相占用。  “放开短融和中票发行额度互相占用限制,有利于将发债主动权交由企业,推动债券发行市场

8、化进程。”某国有大行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称。  据悉,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欧洲、日本及东南亚等主要经济体对公司融资的融资规模均没有约束,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进行自我调节,唯一在法律法规中明确约束的韩国仅在《商业法》中要求“债务融资最大规模不得超过最近一次公布的公司的净资产的四倍。”业内人士表示,“40%天花板”是特殊历史背景下的显示选择,已经不能适应债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这一规定需要给予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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