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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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凉山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的原则,重点保障大病医疗。第二条实行多方筹资,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第三条实行州级统筹,全州统一政策,县市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全州风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州财政局制定。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

2、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第二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范围第五条-9-在我州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具有城镇户籍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城镇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技校、中专、各类职业学校等,以下简称学生)和18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当年12月31日,下同)非在校居民;(二)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第三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助资金;(三)基

3、金利息收入;(四)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家庭缴费为主与政府适当补助相结合,州、县市政府补助在中央和省补助后实行分级负担,个人缴纳政府补助后的差额部分。(一)学生及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纳105元,其中政府每人补助90元,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政府每人补助100元。-9-(二)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每人每年按上年度全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标准每年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2009年缴费标准为240元/人),其中政府每人补助90元。特殊人

4、群(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160元。(三)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个人不再缴费。(四)政府补助对象,如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特殊人员,只以一种身份享受政府补助。(五)上述对象属于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其个人承担部分,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给予补助。第八条政府补助由中央、省、州、县市财政补助构成,除中央、省政府补助外,应由州和县市政府补助的部份,州财政承担40%,县市财政承担60%。各县市应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

5、时拨付到位。第九条城镇居民除学生外,以家庭为单位由所在社区、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参保缴费,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由学校统一组织参保缴费。第十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费办法,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第四章待遇支付范围与标准第十一条-9-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城镇居民住院和大病〔即: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衰竭的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的门诊医疗待遇,下同〕门诊的医疗费用。所使用的药品目录、诊疗及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等,按照我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确定的范围执行。第十二条城镇居民住院

6、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一)住院治疗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含未达级)300元,社区医疗机构2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依次降低50元,但起付线标准最低不能低于100元。(二)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按三级、二级、一级、社区医疗机构,分别按55%、60%、65%、70%的比例支付。(三)上述大病门诊医疗费不分医院级别均按65%支付,起付线标准统一为200元。(四)经批准转外地定点医院或因患急症住外地定点医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费用,起付标准为7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由统筹

7、基金按55%的比例支付。(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3万元,今后,随着我州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的增长作相应调整。第十三条-9-为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和特殊医疗需求,化解部分城镇居民高额医疗风险,其所发生的高额费用在补充医疗保险内解决,其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在参加居民医保后,医疗费个人负担较重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可按医疗救助办法申请医疗救助。第五章享受待遇时间与缴费第十五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不间断缴费的,其保险待遇支

8、付期限为:(一)学生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二)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三)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以后参保缴费和参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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