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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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津劳办[2004]391号 各区县、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劳动就业管理信息工程的实施,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根据《劳动法》、《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以人为本,力行服务,简化手续,规范管理”的原则,现就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登记  1.各类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在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各行业存档的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新成长劳动力办理失业登记应当

2、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应当携带《就、失业证》或《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报《失业人员登记表》(津劳登字5号)。  3.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根据失业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凭证,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核发《就、失业证》,记录失业情况。用人单位直接从学校招收应届大、中专、技职和初、高中毕业生应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领取《就、失业证》,并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劳

3、动合同管理  1.用人单位与其新招用的劳动者应于招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并自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以该用人单位名义在合同书上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临时协议)文本(两份),到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填报《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  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的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审核,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并在《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

4、》上签署意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应自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临时协议)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协商续订或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临时协议)文本(两份),到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填报《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津劳登字7号)。  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续订或变更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的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审核,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续订、变更备案或鉴证。  三、关于就业登记和退工管理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

5、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按规定审验相关材料和凭证,在《就、失业证》上记录就业情况。  2.劳动者在社区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应由劳动者本人携带《就、失业证》到其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填报《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  3.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用人单位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

6、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2)用人单位与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200名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退工通知书。用人单位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4.企业申请经济性裁员应当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

7、提出异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用人单位持退工通知书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四、《就、失业证》管理  1.发证主体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2.编号方法  (1)失业人员编号采用九位数码编排。  发放本区失业人员编号方法为,前两位代表区号(用01-18表示),三、四位代表街号,后五位数码自然排序。发放外区失业人员编号方法为,前两位代表发放区区号(用01-18表示),三、四位代表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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