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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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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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管理和服务,解决承租家庭实际问题,努力创建和谐宜居的保障房居住社区,根据国家及本市教育、医疗、养老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管理和服务应坚持居住属地管理为主,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各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单位间有效合作机制,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外地户籍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仍按本市现行的流动人口规定管理。二、市社会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

2、局、市教委、市卫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加强对区县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落实到位。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将本市承租家庭纳入属地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享受与属地户籍居民均等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s积极推进社区民主自治,组织各类便民利民的社区活动,开展社区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和志愿服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建设小区各类配套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属地管理机构开展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共同维护社区安全

3、稳定,营造和谐的社区居住环境。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应按辖区内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配备社会管理和服务所需的机构、人员及管理经费。符合我市疏解安置管理补偿政策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输出区应按标准向输入区县支付后期管理补偿。四、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学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养老助残服务设施、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等社区配套用房,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接收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与属地相关部门沟通,确保居民入住后,社区居委会、警务室、社区服务站等同步投入使用,面向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提供服务。五、公共租赁住房社区首次办理入住手续后,应按照相

4、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办事处)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完善社区服务站建设,开展社区自我管理和服务。社区居委会应设立居民小组,采取楼委会、楼门自治小组等形式,参与社区居民自治活动。六、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对`s承租家庭成员基本户籍情况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做好本市户籍人口户口登记及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综治、流管、司法、信访、应急等部门共同做好社区安全服务和本市居民人户分离及外地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维护好社区治安和城市秩序。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中的本市失业人员可持《北京市公

5、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其他规定材料,到承租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主动为承租家庭中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信息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社区配套商业服务项目和社区各类服务机构招聘人员时,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配合,优先推荐承租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为本市低保对象的,可在承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

6、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在社区内参加治安值班、打扫公共卫生、照顾孤老残幼等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劳动时间记录到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时间内。九、公共租赁住房应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教育设施,满足承租家庭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需求。`s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按规定就近登记入学,其家长可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入学手续。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以方便居民为宗旨,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及康复服务。十一、公共租赁住

7、房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内引入养老、扶贫、助残、社区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社工机构,提供专业化的社工服务。鼓励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单位将自有配套用房无偿或廉价提供给社区服务机构使用。十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合理利用配套资源,与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共同制定社区活动计划,广泛开展展览、文体、公益、敬老、联谊等社区活动,丰富社区住户业余文化生活。十三、市政府督察室、市监察局、市社会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卫生局、市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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