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人群若干建议

二类人群若干建议

ID:32543162

大小:67.8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2-11

二类人群若干建议_第1页
二类人群若干建议_第2页
二类人群若干建议_第3页
二类人群若干建议_第4页
二类人群若干建议_第5页
资源描述:

《二类人群若干建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关于刑满释放人员若干问题及案底不予遗留建议    当今社会,我国的刑释人员的社会安置方面是较为观注的话题,如何避免刑释人员重复犯罪是现行头疼的问题。我国多数以社区矫正、帮扶安置为主要的对待方式,但,治标不治本。我觉得,应该从根处着手提升刑释人员的社会价值和社会地位;所谓刑释人员就是指受过刑事处罚的释放人员。他们刑满释放后面临着生活、工作等多方面的困扰,还要处处受着社会的歧视。  1、对于重大刑事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除外),刑满释放后,真正能够改过从新的,在必要限制的同时也应放开对他们的要求,实时不定期的监控是必须,但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要多给予实质性的帮助,时常慰问他们的家庭,了解

2、其所需,尽所能的社会帮扶;基层组织协助安置其工作并支持他们再创业,让其重新为社会负出一已之力,体现自身价值的同时也极大的避免了他们重新步入犯罪道路。  2、对于贪污、诈骗等经济类犯罪释放人员(一年以下、拘役、管制),他们其中不乏有高智商、高水平、高学历的人,主观意识上不是故意犯罪、从犯或是过失犯罪,应当重新考虑可为国家所用。但以现今政策来讲,受过刑罚人员不得再考取公务员、法律工作者、统计员、审计员等行业是很不合理的。既受过刑罚,已改过从新,又有报效祖国的热诚,为什么国家不给予政策性的“倾斜”呢?应该在公务员、审计员、统计员、律师等行业招录中,放宽“受过刑罚除外”这一项。在同等的

3、条件下、人人平等的政策环境下,统一参考。不过要针对刑释人员考生设置些专门的题目并严格审查,部分单位在设立试用期的同时,再加一年的观察期。    3、关于刑满释放人员案底不予留底终身(危害国家安全罪除外);很多刑释人员最为头疼的就是这个案底背一辈子的问题,虽说改过自新,但始终要有这么一个“黑点”压在身上,就算生活及工作安置了,这根本性的问题还是没有实置解决,内心挣扎着自已是社会的“罪人”。我建议,对于这个问题应该有一个评量,关于公安系统的案底存留设定一个杠线,这个杠线只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拘役、管制的。因为他们的主观意识不是犯罪且部分是过失犯罪、从犯,应考虑给予“特殊”,

4、让他们真正的重新做人。例如:对于受刑一年以下、拘役、管制等,公安部内网保留案底三年后自动消除。现在主要管理个人身份记录的就是公安机关,只有从公安的内网上才能查询到刑释人员的信息,但现在的保密措施做的很不完善,公安内网查询个人信息已成为所谓的“轻松”,这样一来,让刑释人员感觉到所谓社会的“不安全因素”,“罪人”的这个身份证明还一直挂在自已的胸前,无形中的压力形成逆反心理,促使二次犯罪的可能性。如果在大街随机采访路人,肯定有不少人回答:曾经犯罪的人在刑罚结束后应当和普通人有一样的、平等的权利。这样的情形不出乎意料,因为不论是人权理念,还是关于罪犯改造政策,都教育人们要善待或者平等对

5、待曾经是罪犯但现在已经不是罪犯的人。但是,如果换一个问题:你愿意和一个曾经犯罪的人在一起工作吗?不用估计也会知道,回答多数是:不。如果再换一个问题,向各部门、单位、企业的负责人或者人事主管提问:你们愿意招聘一个有前科的人吗?回答一定几乎都是:不!而且还会有不少人拿出小本子来向你宣读某部法律的某项条款,以此证明是法律给予他们说“不”的权力。有这样的法律?当然有。不仅中国有,许多国家都有,也许所有国家都有。犯罪的代价实在是很大的,可能失去性命,可能被剥夺自由,可能妻离子散,而丢掉工作更是一种普遍的可能。犯罪人不仅可能在受刑罚期间无法继续从事其职业,而且在刑罚结束后,还会面临不能从事

6、某种职业的困境。这样的困境不单是来自于人们在思想上对刑释人员的歧视,也来自于职业资格对有前科者的排斥。首先是禁止前犯罪人员(以下称:刑释人员/有前科人员)取得公职。此种禁止,通常不问刑释人员以前是否担任公职,所犯何罪,犯罪是否属于滥用职务或利用职务之方便。可以说,此种禁止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公职的严肃性。担任公职,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为公众服务,理应有较好品行。让刑释人员充任公职,可能引起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不信任。而且,普通人获得公职已属不易,刑释人员当然也就无法被考虑。但是,犯罪毕竟是在过去,曾经犯罪的人难道就不会重新有良好的品行吗?更何况某些刑释人员主观上并不“故意犯罪”。

7、说到底,禁止刑释人员担任公职是基于对他们人格的不信任。对没有担任过公职的刑释人员人来说,不能取得公职并没有失去什么,最多感觉到不受信任的委屈,而对曾经担任公职刑释人员来说,不能重新获得公职,不啻于受到另一种惩罚。第二类职业禁止适用于准公职职业,例如律师、教师、医生。这些职业或维护正义,或教书育人,或救死扶伤,事关公民基本权利,且其兴旺发达必须建筑在公信基础之上,因而执业者也需有良好品行。这些职业在一些国家也被纳入广义的公职之中,至少是其中领取国家工资的那部分人被归入公职人员。各国各法对准公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