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子》中的司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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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子》中的司法思想《淮南子》,也称《淮南鸿烈》,由西汉淮南王刘安及其门客苏非、李尚等人所著。《淮南子》以道家思想为主,糅合了儒、法、阴阳五行等家的思想,当代学者称该书“集众家之说而归之于道,乃西汉道家思想的最高理论结晶,是我国思想史上划时代的学术巨著”。以下,笔者仅就《淮南子》书中的司法思想加以探讨。司法的正当性与司法者的素质《淮南子》认为,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正当的原则,不能“虐杀不辜,而刑诛无罪”,否则会给国家带来灾难性后果。作者反对那种唯刑罚是务的极端化治国主张,认为“刑罚不足以移风,杀戮不足以禁

2、奸,唯神化为贵”,这是说单纯靠刑罚不足以移风易俗,单纯靠杀戮也不足以禁奸止邪,只有改变人们的精神状态才是最可贵的。作者认为,司法的正当性在于司法活动必须遵守公正的原则,公正的司法不仅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也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他说:“是故明主之治,国有诛者而主无怒焉,朝有赏者而君无与焉。诛者不怨君,罪之所当矣。赏者不德上,功之所致也。民知诛赏之来,皆在于身也。”君主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权的掌管者,不能因喜怒或私欲实施赏罚,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依法进行赏罚,不受喜怒之情左右,使官民明白赏罚皆因其自身的行为

3、,而与君主个人的态度无关,这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淮南子》又说:“夫人主之听治也,虚心而弱志,清明而不暗。是故群臣辐凑并进,无愚智贤不肖,莫不尽其能者,则君得所以制臣,臣得所以事君,治国之道明矣。”这段话吸收了先秦道家清净无为的理论,并将其作为治国的指导方针。从司法的角度看,这段话具有如下的含义:君主从事司法活动时应当坚持清净无为、虚心弱志,才能不受私情私欲的影响,保证司法的公正。作者进一步指出:“是故非淡泊无以明德,非宁静无以致远,非宽大无以兼覆,非慈厚无以怀众,非平正无以制断。”上述所谓“淡泊”

4、、“宁静”、“宽大”、“慈厚”及“平正”都是对官员的道德要求,也是对司法官员的道德要求。官员特别是司法官员只有具备了上述道德素质,才能促成司法活动的正当性。所谓“非平正无以制断”,正是说司法官员不具备公平正直之德也就不可能正确地断狱量刑。在《淮南子》看来,司法的正当性不仅取决于司法官员的道德素质,也取决于立法的正当性;换言之,公正的立法是公正司法的前提条件之一。它指出:“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县法者,法不法也;设赏者,赏当赏也。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

5、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剬有司,使无专行也。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人莫得自恣,则道胜;道胜则理达矣。”这段文字阐明立法的目的在于赏善罚恶,而公正性则是其灵魂。司法的目的在于将立法的公正性变成现实,赏其当赏,罚其当罚,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即使尊贵者犯法也不会对其轻罚,卑贱者犯法也不会对其重罚。司法的公信力因之得以树立。无论是掌握司法权力的人还是普通百姓,都应遵守法律,不得“自恣”,违反法律的后果都是面临法律的制裁。即使是司

6、法权的最高掌管者君主也不能搞司法擅断,必须根据法律的授权来行使司法权,这就要求君主必须保持“无为”的心态,无为不等于无所作为,而是指君主在从事司法活动时不随心所欲,不搞“言大于法”,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司法活动。可见上述言论与法家的司法思想相当接近。下面这段话进一步论述了君主带头守法与公正司法之间的关系:“法生于义,义生于众适,众适合于人心,此治之要也……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于人间,而反以自正。是故有诸己不非诸人,无诸己不求诸人。所立于下者,不废于上;所禁于民者,不行于身。所谓亡国,非无君也,无法也。变法者,

7、非无法也,有法而不用,与无法等。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于天下……故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矣。”“法生于义”是说法律的本质在于正义,而正义的法律是合乎人心的。法律并非超自然的产物,而是人们合意的产物,因此法律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法律决定国家的兴亡,只有君主而无法律,国家必亡。有法律而不用,与没有法律等同。君主必须带头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如此才能树立法律的公信力,才能使法律行于天下。如果从司法的角度看,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法律具有正义性,司法在于实现这种正义性;二是“有法而不用”即司法不以法律为根据,

8、其结果是“与无法等”;三是“禁胜于身”即严格公正地司法,不受私情私欲的影响,则能使法令深入人心。可见,法治及司法的正当性与君主或司法者的个人素质有密切关系。《淮南子》还说:“喜怒形于心者,欲见于外,则守职者离正而阿上,有司枉法而从风;赏不当功,诛不应罪,上下离心,而君臣相怨矣。是以执政阿主而有过,则无以责之。有罪而不诛,则百官烦乱,智弗能解也。”它进一步申明了君主个人素养与司法活动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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