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违规票据融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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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PO违规票据融资解决之道【重要提示】★如果企业存在以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票据融资的行为,那么个人认为都是比较严重的违规问题,不管金额多大。★该类情形说的偏激些就是作假帐,尽管企业的理由有很多也很全面。★至于解决措施,不仅要谨慎而且还要尽量全面,最基本的就是以前违规的票据已经全部清偿,二来保证以后绝对不再犯。【案例情况】一、大东南(一)招股书的披露大东南招股书在公司治理章节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违法违规行为情况”的标题,阐述了发行人于2005年~2007年期间与控股子公司存在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尔

2、后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报告期发行人由于公司经营规模扩大,采购规模相应扩大,为了充分利用商业信用及降低财务费用起见,公司部分采购采用票据方式。另外公司出于节约融资费用的目的,在报告期存在与关联方(控股子公司等)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尔后通过银行贴现获得融资的情形。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应付票据中有5,200万元为公司已通过背书贴现,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前足额向银行存入了该部分票据的保证金5,200万元。截至2008年3月10日,该部分票据已完成解付。

3、2007年发行人逐步规范票据行为,2007年10月1日至今,没有新发生与关联方之间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承兑汇票的行为。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上述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虽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之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其目的是为了节约融资费用,所融通的资金均用于正常生产经营,并未用于其他用途。报告期发行人不存在逾期票据及欠息情况,均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4、》及相关票据制度及时履行了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任何经济纠纷和损失。2007年12月31日剩下的5,200万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发行人已于2007年12月31日前向银行存入100%的保证金,截至2008年3月10日,上述票据已完成解付。银行不存在票据到期后因公司未能偿还借款而产生的风险,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发行人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发行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从中取得任何个人利益,不存在票据欺诈行为,亦未因过往期间该等不规范使用

5、票据的行为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今后亦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根据《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属于《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所述行为之一,所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今后亦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6、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发行人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不属于任何行为之一,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如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由控股股东承担有关责任。发行人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承诺:如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因曾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而被有关部门处罚,由控股股东承担有关责任。自2008年1月1日以后,本公司再不发生开具无真实商业交易背

7、景的承兑汇票情况。如上市后,再发生上述情况,将由公司控股股东向除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按违规票据的发生额进行赔偿。发行人已对过往期间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和一系列整改措施以确保该等情况不再发生,该等措施已取得成效。经核查,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过往期间所发生的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发行人除上述违规票据行为外,报告期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被相关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况。(二)反馈意见补充说明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相互开具承兑汇票没有

8、真实的商业交易依据且金额较大,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2007年12月31日,发行人应付票据中有5200元为公司通过背书贴现取得相关款项并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周转,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前足额向银行存入了该部分票据的保证金5200万元。截至2008年3月10日,5200万元承兑汇票已完成解付,公司不存在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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