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doc

武汉理工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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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武汉理工大学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经2012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营造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推进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客观科学地评价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普通本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应按学期进行考核。凡本校在籍本科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含实验、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

2、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考核目的与方式第三条 考核的目的在于指导、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第四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上机考试等方式;考查可采用试卷、论文或其它方式进行。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第五条 学校统考课程为全校性的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部分学科大类必修课程,原则上需统一试卷、统一时间、统一考核方

3、式。凡采用同一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度基本相同的课程应进行统一考试。第三章考试命题与试卷要求第六条 考试试题由主讲教师或系(教研室)指定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命题要充分体现考核目的,应能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有利于培养学生创造性的思维能力。其中应包含:基础理论知识、有一定难度的思考题、有相当难度的提高题。期末考试的试题应覆盖整个学期的教学内容。进行期中考试的课程,期中考试之前的教学内容不得少于30%。第七条 各门课程的试卷须采用A、B卷,两套试卷的难度、广度和题

4、量应相当,且不雷同,不得直接选用近3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密封后存档用于补考或备用。第八条 每门课程的课堂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第九条 口试用考签的总数应多于一个口试小组的学生人数,每张考签的容量和难易程度力求均衡,同一题目不得在不同的考签上出现。如确实无法避免,其出现次数不得超过2次。第十条条件成熟的课程可采用上机考试方式进行,考试试题必须随机选定,每门课程题库中的试题至少达到1000道。第十一条 开卷考试任课教师需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开卷考试审批表》(附件1),经学院同意后方可实

5、施。第十二条 试卷的印制与领取参照学校试卷印制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考试安排与考场管理第十三条 课程结束性考试,其时间、地点及主考教师由考务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并在网上公布。第十四条 考试安排确定并上网公布后,主考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履行主考职责。确因故不能履行主考职责的教师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学院批准同意后报考务管理中心备案,并由相同学科的教师代为主考。第十五条 全校各类考试,包括课程结束性考试和课程阶段性考试(含重修、辅修考试和补考),考场管理要求和考场纪律均相同。第十六条 全校性统考课程的考试实

6、行监考教师交叉制,即考试学生所在的学院按考试班级数派出相应数量的监考人员,由考务管理中心随机安排。其它课程考试,由学生所在学院指派监考人员。第十七条 考试时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按照学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第十八条学生持本人有效证件于开考前5分钟进入考场,按编排的座位就坐,考试中途不得擅自挪动座位。有效证件放在桌面角上。第十九条学生迟到30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该课程作旷考论处。考试进行期间,学生交卷前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第二十条闭卷考试时,学生应于发卷前将书包等非考试物品全部

7、集中放置。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学生不得随身携带手机、电子词典、手提电脑、计算器(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和自备草稿纸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开卷考试时,学生不许相互借阅资料。第二十一条试卷下发后,考生应先在试卷上写清班级、姓名、学号,然后答题。学生答题一律做在试卷上(有特别要求的课程除外)。考试结束时,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全体起立,将试卷、草稿纸合上,置于桌面,退出考场。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答卷),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第二十三条凡有考试违规行为的,按学校相关规定

8、处理。第二十四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前书面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生效,否则作旷考处理。第五章 监考人员职责第二十五条监考人员应由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担任,确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事先征得所属学院的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监考人员无故不到或迟到者按教学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必须按考试日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提前15分钟到场,清理教室、安排考生座位。第二十七条 监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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