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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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阳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化进程,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中心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形式的农民聚居村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改造范围内以居住用地性质为主的村庄,可以列为城中村改造对象。  第三条 中心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建成区之外城中村的改造,经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也可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中村

2、改造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市的城中村改造工作。  宛城、卧龙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在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民政、公安、财政、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的改造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政策、分步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城

3、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科学编制城中村改造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城中村改造,要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编制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实行一村一案。  第八条 城中村改造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编制。同时,合理规划公共绿地、停车场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九条 城中村改造的各项建设要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加强规划监督管理,并纳入全市土地开发供应计划

4、。  未依照规划进行改造建设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地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登记,并由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查处。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十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归国有,统一纳入城中村改造。  第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安置用地及城市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供给。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开发用地,可以采取净地或毛地出让。  第十三条 城中村集体土地依法归国家所有后,尚未纳入改造范围的

5、土地,其合法使用权人、土地用途不变;原农用地承包人可继续承包经营。但因实施规划需要使用该土地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  第十四条 转为国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任何单位不得无偿调用。  第十五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在保证安置用地(包括居民拆迁安置用地和经营性用房安置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开发用地后,剩余土地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储备。  第四章 建设、拆迁和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改造范围的城中村要停止一切与实施城中村改造规划无关的建设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进行建设的,城市规

6、划、建设行政执法部门和城中村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制止,并由城市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按违法建设工程查处。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采取市场运作方式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招标选定投资商独立改造,也可以通过组建股份制企业自行改造,或与投资商联合改造。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改造,必须兼顾村民、开发商和政府三方利益。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要结合改造村实际情况,参照当前中心城区拆迁补偿标准,自行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并报经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采用协议补偿与

7、房地产市场评估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货币补偿金额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协商不成的,可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安置补偿原则上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载明的权属、面积、性质为准,凡是违法建设或违章建筑一律不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形式的,可采取原地安置、异地安置或两种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每人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要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

8、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权属、面积、使用性质、结构等;  (二)补偿的方式、标准、金额,安置房屋的面积、地点、金额、房号、使用性质、结构等;  (三)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四)违约责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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