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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安县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2016年1月26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县城区城中村改造步伐,推进县城建设,改善城中村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贯彻落实中央、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它专业规划要求,结合城中村地块区位条件和特点、经济结构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和领导城中村改造工作
2、,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主体实施单位,具体操作和管理征迁、建设、回迁等工作。第三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城中村,是指文安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保留农村模式的村落。城中村改造区域范围由县政府统一确定并对外公布。第四条城中村改造采取原址改造或整体搬迁异地安置的方式,改造原则上实行整村改造,鼓励联村改造,并遵循统一规划、一次性拆迁、综合开发的原则,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开发企业的利益。12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县政府成立文安县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城中村改造
3、工作。县领导小组下设文安县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简称城改办),办公地点设在县城乡规划局,具体负责城中村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城乡规划局局长兼任。第六条县领导小组职责:(一)批准城中村改造计划,并进行宏观管理;(二)审定城中村改造申请、改造方案及配套政策;(三)对招商企业进行审查、批准;(四)督促、检查、指导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开展相关工作。第七条县城改办职责:(一)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计划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二)审核城中村改造方案;(三)组织审定城中村改造开发企业主体资格;(四)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备案资料进行统一管理。第八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责:(一)进行
4、城中村改造的前期调查、市场调研等准备工作,掌握城中村改造征迁及土地现状;(二)指导村委会起草改造方案;(三)对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组织编制辖区内城中村改造详细规划;(五)对城中村改造方案进行初审;12(六)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搬迁、补偿和安置工作;(七)负责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招商工作;(八)组织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九)协调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相关问题。第九条县国土资源局职责:依法确定土地性质,协助界定村址范围,办理改造用地转征为国有用地和公开出让手续。第三章 实施改造的基本条件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村可纳入城中村改造计划:(一)大多
5、数村民要求改造,愿望比较强烈的;(二)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需要进行改造的;(三)城中村居住条件或居住环境恶化,严重妨碍单位和村民正常经营和生活的;(四)因调整产业结构、引进重大项目需要改造的;(五)因其他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改造的。第四章 征迁补偿启动模式第十一条城中村改造征迁补偿启动可采取以下两种模式:(一)政府负责对村民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村址转征为国有土地后净地公开出让;(二)企业负责前期投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征迁补偿安置。在土地公开出让后,负责前期投资的企业未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由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协议规定予以清算。采取何种征迁补偿启动模式由县领导小
6、组研究确定。12第五章实施程序第十二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本辖区城中村改造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包括:(一)计划改造的城中村范围、投资规模;(二)城中村改造实施的时间及步骤安排;(三)对城中村改造的其他要求。改造总体计划及年度计划,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十三条村址范围界定。县城改办组织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国土等相关部门对纳入计划的拟改造区域进行踏勘测量,研究确定村址范围。村址范围确定应尊重现状和村民意愿,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下列土地可纳入村址范围:(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聚居和从事生产生活的建成
7、区域的土地;(二)村内和村边的养殖和企业占地等;(三)村内的打谷场、坑塘水面等;(四)由市政道路分割形成的边角余地;(五)其他应纳入村址范围的土地。第十四条确定规划改造范围。村址范围界定后,由县城改办依据文安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研究确定规划改造范围。规划改造范围的面积原则上应与村址面积一致。超出村址面积部分可一同开发,但不享受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12第十五条城中村改造申请的审批程序(一)城中村改造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村委会将城中村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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